附件: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行)
(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 促进本市
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北京市实
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 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以下简
称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
技术和能
、
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
力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
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 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 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 新 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 但职业分类 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第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
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 构的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 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管理,将其纳入 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划,
采取措施予以扶持, 鼓励
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 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
(一)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
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
按权限负责民办
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 定期发布民办
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 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 设置资格进行评审。
(三) 按照“行业优先、布局合理、择优认定、逐步推开” 的原则审批新职业(工种);定期发布和更新开设新职业 种)
的范围;负责新职业(工种)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 开发。
(四) 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 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按权限负责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 (二) 负责审批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
对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负责对民 (工
办培训学校的教学、师资、培训、鉴定、学生管理、广告、收退 费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设立民办培训学校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 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初、中级)职业(工 种)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时 抄送同级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