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工贸行业省级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在安全标准制定、现场监督检查、突发事故防范和应急管理处置等方面技术支撑作用,规范专家安全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贸行业省级安全生产专家库由省应急管理厅依照有关规定组建,专家库成员(以下简称专家)的遴选、使用、管理及调整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应遵守本办法,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生产企业和委托方反映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出具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技术结论或服务结果,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专家提供的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不具有行政权力,不替代和承担行政主体责任。
专家以本单位或个人名义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邀请,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产生的经济责任等法律后果由专家所在单位或本人承担。
第五条 工贸行业省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主要由长期从事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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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熟悉金属冶炼、冶金煤气、粉尘防爆、危险化学品使用、有限空间、深井铸造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或在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电气工程、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有专长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专家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中选定: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德才兼备。
(二)熟悉工贸安全生产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有较强的决策咨询(技术理论类)或检查能力(现场检查类)。
(三)技术理论类专家原则上需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在安全生产理论研究领域享有一定声誉。现场检查类原则上需有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服务机构等一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或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上资格的。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时间能够保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需要、并胜任现场检查工作。
第七条 专家在以下工作范围内开展工作:
(一)参加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行业标准的草拟和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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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研究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及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和重要课题,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提出防范、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核查或各类专项整治活动;
(四)协助省应急管理厅开展安全生产宣教培训工作; (五)配合省、市、县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工贸行业企业进行各类问题隐患排查,并指导整改、验收;
(六)根据需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七)了解掌握省内外安全生产形势,根据我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特点、难点,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风险辨识评估、问题隐患整改、典型事故案例、安全管理及执法等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
(八) 完成省应急管理厅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专家确定工作程序:
(一)申报。省应急管理厅面向全省各地、各有关单位征集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集中组织申报;申报专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报送《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表一)及相关证明材料给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或有关单位;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与原件材料完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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