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沟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中小学财产物资管理暂行办法》、《教体局集中统一会计核算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仪器、课桌凳等,不论单价多少,均应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教体局计财科设有一名固定资产总管理员负责管理指导、督促、监督各基层单位的固定资产。学校要有一位领导分管该项工作。总务处是学校对财产物资实行全面管理的职能部门,应配备专职总管理员,负责全校的财产物资管理,各有关部门应设置部门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财产物资管理工作,形成一种专管、兼管、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使他们安心工作,熟悉业务。确需调动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学校总务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施工和验收等工作;
(三)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簿;
(四)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等手续; (五)组织学校的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七)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二)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三)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四)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五)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六)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学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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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十大类:
第一类 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二类 教学仪器和标本模型; 第三类 电教设备; 第四类 医疗器械; 第五类 交通运输工具; 第六类 生产设备; 第七类 图书
第八类 办公设备及家具; 第九类 文体设备; 第十类 其他。 对固定资产“类”、“项”、“目”的具体分类统一按照《山东省中小学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价和调拨价入账。按规定支付的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六)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七)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收入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五条 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应实行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学校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借出手续,登记备查账簿。
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学期期末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三)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四)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学校固定资产总管理员要设置按财产名称、规格、型号设户,反映数量、金额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各大类、项的首页应设汇总账页;
(二)部门管理员设置按财产名称、规格、型号设户,反映数量、金额及分布情况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各大类、项的首页设汇总账页,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