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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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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单元 考点清单

本单元考点清单 考点名称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考点地位 ★ ★★☆ ★★☆ 考点1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提示】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不丧失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3.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1)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2)主动提出抗辩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及时提出抗辩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4.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禁止反言)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不适用于物上请求权),但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6.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者限制。

7.并非所有的法律期间都是诉讼时效

(1)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2)除斥期间VS诉讼时效期间 期间经过的后果 人民法院的处理 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期间 胜诉权消灭 不主动审查 债权请求权 除斥期间 实体权利消灭 应当主动审查 形成权 (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是否可变期间 可变期间,可中止、中断 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3)可撤销合同

①撤销合同之诉:当事人应主张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抗辩。

②合同撤销后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之诉:可以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自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例题1·单选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至约定的还款期限2010年5月1日仍未偿还;2012年7月1日,乙起诉要求甲还款;在诉讼中,甲仅表示其无力还款。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2年)

A.人民法院应判决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B.人民法院应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C.人民法院应要求甲就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进行举证 D.人民法院应要求乙就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进行举证 【答案】A

【解析】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在本题中,“甲仅表示其无力还款”,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1年) 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B.除斥期间为可变期间 C.撤销权可适用除斥期间

D.如果当事人未主张除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 【答案】C 【解析】(1)选项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2)选项B: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3)选项C: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4)选项D: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

考点2 诉讼时效的确定(★★☆) 1.基本规定

起算点 长度 2年 20年 适用情形 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以外的其他纠纷 所有纠纷 普通诉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讼时效 最长诉权利被侵害时起 讼时效

【例题1·单选题】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1年3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2013年)

A.2012年4月1日 B.2013年3月1日 C.2012年3月1日 D.2013年4月1日 【答案】D 【解析】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当事人约定乙2011年4月1日前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依约付款,甲4月1日当日即“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当日起算。(或者,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例题2·单选题】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2008年)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答案】B 【解析】(1)2007年10月31日赵某得知侵权人为钱某,此时满足知道侵害事实和侵权人两个条件,构成“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鉴于本案是人身伤害要求赔偿,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自2007年10月31日起算,2008年10月31日届满;(2)但至2008年2月8日,权利被侵害已满20年,根据“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3)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2008年2月8日。

续表 起算点 长度 适用情形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短期诉讼时效 1年 (3)延付或拒付(经营租赁)租金的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长期诉讼时效 4年 (1)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 【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将一台机器寄存于乙公司。2010年4月1日,机器因乙公司保管不善受损。甲公司于2011年3月1日提取机器时发现机器受损,但考虑到两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未要求赔偿。后两公司交恶,甲公司遂于2012年9月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第3单元考点清单本单元考点清单考点名称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考点地位★★★☆★★☆考点1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1.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提示】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2.不丧失起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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