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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类共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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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类 共2项 序 号 1 行政权力编码 8358832-D-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实施主体 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 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作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行政权力依据 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征收标准 收费依据 6元/平方米 《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财综[2007]48号(2007年11月26日)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成都市(含区、市、县)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8元预缴;其它市州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7元预缴;县(市、区)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6元预缴。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按标准砖(240mm x 115 x 53 mm)每块0. 04元预缴。 受理条件 办理部门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服务表格 监督电话 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安股 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政大楼2楼208室) (0830)3123553 (0830)3123550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或泸州市住房相对人 维权渠道 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投诉。

常见问题解答 序 号 2 行政权力编码 8358832-D-002000 行政权力名称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 实施主体 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2002年4月18日) 第五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行政权力依据 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为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发展、推广和鼓励使用散装水泥。具体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征收标准 收费依据 0.6元/平方米(规划区内)0.5元/平方米(规划区外)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2002年4月18日)第六条 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

行政征收类共2项

行政征收类共2项序号1行政权力编码8358832-D-001000行政权力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实施主体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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