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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财务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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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财务问题的通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企[2005]78号 发布日期:2005-5-17 执行日期:2005-5-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近年来,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以下简称“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涉及的企业财务处理事项,按照我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和《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的规定执行,较好地解决了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推动了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进一步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的开展,规范主辅分离改制分流过程中的财务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内部退养人员预留净资产问题

企业对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可以在主辅分离改制时,从国有净资产中预先做出安排,作为对企业承担内退人员管理责任的资产补偿。预留资产按照“资产随人走”的原则,由负责内退人员管理的单位负责管理,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企业在改制分流完成后,向内退人员支付相关费用时,按照我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的规定,先从预提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如仍有不足,不足部分由承担内退人员管理责任的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内退人员相关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当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资产损失处理

企业在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中,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和《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规定的

财政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财务问题.doc

财政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企[2005]78号发布日期:2005-5-17执行日期:2005-5-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近年来,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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