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论证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公
示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资本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6]46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2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论证办法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论证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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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论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结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自治区、市、县(区、市)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文件的咨询论证。由自治区审批部门核报国家部委审批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或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以及纳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等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是指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咨询内容独立做出分析和评估,并提交咨询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论证,是指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和有关行业领域专家,通过召开论证会或由专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对论证内容进行分析评价,并形成结论性意 2 / 4
见,为投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的行为。
第六条 咨询论证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审批前进行。
第七条 专业性技术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应当进行咨询。其中,总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咨询;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
第八条 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均应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论证。对于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500万元,建设内容相对简单的项目,可简化程序,不召开专家论证会,只委托相关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出具专业审查意见。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论证的基本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建设方案的可行性。
(三)工艺技术选择的可行性,设备选型的先进性、经济性。 (四)对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
(五)投资估算(概算)的合理性、准确性,资金来源的可靠性。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 (七)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 (八)其他需要咨询论证的内容。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