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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道路设施带可结合路侧绿化合理设置。道路设施带内各类杆柱中心与路缘石距离宜保持一致,交通标志应尽量合并杆柱设置或与路灯、信号灯等共杆设置。不得在快速路和重要主干路的道路设施带内设置书报亭、宣传栏等非交通设施。
第五十九条 交通标志等道路附属设施不得压占无障碍设施、盲道及其两侧各 0.5 米的
人行道。电力环网柜、变电箱、电信交接箱等市政附属设施应退出道路红线设置。电力环网柜、变电箱等市政附属设施,在道路红线外确无空间设置时,在不影响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在红线内结合绿化带等设置。
第六十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转角部位红线应作切角处理,已经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五
线”划定时明确的切角,按照已经确定的执行。新规划道路平面交叉口切角应按照表 4.1.1
规定进行。
表 4.1.1 道路红线宽度与切角长度对应关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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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除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 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2005 年版)及城市规划要求
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快速路两侧机动车出入口应严格控制。主干道上的机动车出入口应适当限制;
主干道为三块板或四块板的,一般机动车出入口不应直接在机非绿化分隔带开口。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道口时,一般不得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
渐变段范围内,受地形限制或交叉口无展宽段时,出入口自道路红线切角折点向后量起,主
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 80 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 50 米、支路上不应小于 30 米。
位于交叉口的用地,因地块面积限制,开口距交叉口距离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经批准可临离
交叉口较远一侧设置车行出入口。
(三)位于交叉口附近的用地,原则上不得在同一条道路上设置两个(含)以上机动车
出入口。
(四)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宽度一般为 6~15 米,公建项目、大型企业等不应大于 25 米,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宽度以交通影响评价结论为准。
(五)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涉及道路两侧机非绿化分隔带出入口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大于
基地出入口宽度;一般基地不得在中央绿化分隔带设置出入口。对现状基地出入口进行调整
的,出入口调整结束后,应对现状路口处恢复人行道及绿化隔离带。
(六)大型停车场、车库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缓冲区间,起坡道和闸机不应占用规划道
路和建筑退让范围,车库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应小于 1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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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建、改建学校和幼儿园的出入口位于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的,应当退让道路红
线一定距离,校门与道路红线之间宜设有不小于 200 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场地。第二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二条 城市新建、改扩建的次干路(含)以上等级道路宜设置港湾式公交车站和
出租车落客点,其它等级道路有条件的宜设置。
第六十三条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宜兼顾行
人过街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 8 米、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 5.5 米。
(二)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第五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各类市政管线从道路红线西、北向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一般为:电
力管线、给水配水管线、燃气管线、污水、雨水;从道路红线东、南向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
的次序一般为:热力管线、通信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线。
第六十五条 管线敷设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的要求,特殊
情况下可结合现状管线进行合理调整。
第六十六条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一般应当在道路用地范围内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确有
需要的,可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内布置,覆土深度不小于 1.5 米;特殊情况在道路用地及沿线
绿地以外敷设的,须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单位自建管线原则上不得在城市道路红线内平行
道路敷设,确需建设的,应按照规划位置规划容量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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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各专业市政管线规模应满足区域远期发展需求,并应当按照规划或实际需
要预留支管,支管应当延伸至道路红线以外。地下管线应当同类归并共用检修井,除需要双
侧敷设的管线之外,同一道路一般仅提供一条路由;有条件的新建地区,鼓励采用综合管廊
集中敷设地下管线。
第六十八条 三环以内市政工程管线均应采用地下敷设方式,110kv 以上电力线路及特
殊需要的管线可以在次干道及以下道路采用架空形式,现有架空线应逐步入地。
第六十九条 道路两侧用户的各类市政接户井、检查井退道路红线净距不小于 1.5 米、
退绿线净距不小于 1.0 米。
第二节 其它市政工程
第七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 22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应建全户内式变
电站;在繁华地区或受场地限制时,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可与其它建筑结合建设。
第七十一条 不同等级地下电力电缆应同沟敷设;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同杆多回架设;
专用电力线宜与市政电力管线同管沟建设,特殊情况下需单独建设的,应与市政电力管线并
行布置。沿城市道路单独建设的配电管线应按照规划容量和规划位置进行布置。
第七十二条 电信线路规模应统筹考虑电信业务、数据通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交
通监控、通信专网及各种运营网络等多种信息传输通道需求,按照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
要求,并应考虑适量的发展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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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各县(市)、清苑区、满城区、徐水区和白沟新城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
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 3 月 5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