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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方案计划技术规定201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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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二)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间距

1.平行布置形式。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最小正面间距按下表 3.2.1 执行。

表 3.2.1

建筑高度 27 米以 下 75 米以 下 75 米以上高 层 中高层 面宽 36 米及以上住宅最小正面间距 30 米 高层 36 米 36 米 (含 75 米) 50 米 40 米 面宽 36 米以下住宅最小正面间距 30 米 2.垂直布置形式。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算,并

不得小于 20 米。

3.侧面间距,高层不宜小于 14 米,中高层(27 米以下)不宜小于 8 米。侧面同时开

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20 米。

(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1.平行布置形式。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原则上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执

行,且多层与高层(含中高层)之间不宜小于 30 米,中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宜小于 35 米。

2.垂直布置形式。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原则上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

算,且不宜小于 20 米。

3.侧面间距,高层与多层、中高层(27 米以下)不宜小于 10 米,中高层(27 米以下)

与多层不宜小于 8 米。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20 米。

(四)居住建筑之间非平行、非垂直布置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 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形式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形式控制。

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民用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

(一)非居住民用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居住建筑为正向被遮挡建筑)时,按居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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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间距相应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民用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民用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非

居住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或对居住建筑非正向遮挡时,按各自对应间距的 1/2 之和计算。

(三)侧面间距,多层建筑不宜小于 8 米,高层建筑不宜小于 14 米,高层与多层不宜

小于 10 米。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20 米。

(四)独立设置的低层商业、附属设施等建筑以及对环境、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与

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应符合以下规定:项目内低层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的正面间距最低不小于

13 米,垂直布置时间距最低不小于 9 米,侧面间距不低于消防间距要求;垃圾转运站、公

厕等公共设施独立设置时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最低不小于 10 米。

第二十五条 非居住民用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除外)间距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6 倍,且不小于 10 米。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 9 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8 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表 3.2.2 执行。垂直布置时,按各自最小间

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算,且不小于 18 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14 米。

表 3.2.2 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

24-54 米 (含 24 米) 建筑高度 54-100 米 (含 54 米) 100 米及以上 根据情况具体确定但不少于 40 面宽 40 米及以上建筑最 小正面间距 25 米 35 米 米 根据情况具体确定但不少于 35 面宽 40 米以下建筑最小 正面间距 20 米 30 米 米 *同一项目内,因用地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本表规定要求的,或同组建筑因单体方案设计需要,非居住建筑间距(含被遮挡为非居住建筑情形)可在本表基础上适当减少。

(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算。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 14 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10 米。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环境保护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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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防护标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住宅建筑日照按照建筑气候区划Ⅱ气候区大城市标准控制。有效日照时间

带为上午 8 时—下午 16 时。

(一)新区开发的居住小区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时数不少于

累计2小时;旧城区和旧村改造因受周边用地及现状建筑的影响,新建住宅可适当降低日照

标准,但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时数不得少于累计 1 小时。

(二)用地内建设高层建筑,地界北侧为规划居住用地时,累计2小时日照影射线(受

影面高度 1.35 米计算)不宜超越地界北侧 20 米。地界东、西侧为规划居住用地时,应结合

高层建筑布局形式采用镜像分析法综合考虑对周边用地日照影响和建筑退界距离。

(三)沿东西向城市道路南侧布置高层建筑时,除符合建筑退让道路外边缘控制线距离

规定外,累计2小时日照影射线(受影面高度 1.35 米计算)不宜超越道路北侧建筑后退基

准线,同时应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日照分析范围内的有日照要求的现状建筑进行日照

分析,不得加剧日照影响。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不得对周边有日照要求的现状建筑加剧日照影响。特殊情

况对现状建筑有加剧日照影响的,需征得被影响人的同意,签订书面协议作为审定规划的依

据。

第二十八条 日照分析规定

(一)多、低层建筑通过正向获得日照,遮挡建筑为多层居住建筑或相当于 6 层住宅建

筑高度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时,可采用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

(二)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建筑和相当于 6 层住宅高度以上的非居住建

筑)及多、高层建筑混合布置时,应按住建部及科技部认定的日照分析软件做综合日照分析,

分析范围为遮挡建筑有效影射高度的 2 倍形成的扇形区域水平投影范围,最大分析范围半径

200 米。项目内部及对外日照分析均按照累计日照时间,累计最小日照时间段不小于 30 分

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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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的,在符合消防等安全间距规定的条件下,其

日照要求可不予考虑。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第三方机构必须对提供的规划方案日照分析报告和日照复

核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节 建筑退地界

第二十九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水

源保护区、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水厂等建设的建筑物,其相应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

照间距、文物保护、市政管线、消防环保、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

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条 建筑退让地界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按自身间距标准的 1/2 退让地界;若新建高层建筑北侧地块为空地,应

按照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退让正面地界。

(二)多层建筑山墙退侧面地界不小于 4 米;高层山墙退侧面地界不小于 7 米。主居室

侧面开窗时,退侧面地界不小于 10 米。

(三)相邻地块的现状永久性建筑退界距离不满足规定的,新建建筑与现状永久建筑间

距可在满足以下条件时适当缩减:新建建筑退界距离同时满足日照、退地界、视觉卫生间距、

消防等相关规定要求。

(四)特殊情况下,建筑退让边界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用地边界不规则时,高(多)层居住建筑在满足对用地边界外建筑日照、消防要求的基础上,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分析、酌情确定。

2.因场地条件、建筑布局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退地界规定要求,但满足消防间距、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权属单位同意的,签署书面意见后建设项目可适当减少退地界距离;涉及到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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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住宅的,还应当征求房屋产权人的同意。为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同期建设的相邻权属单位,经协商同意,可以采取联建方式,不再退让地界。因土地分期出让,且出让后为同一建设单位的,可按照市规委会或市规划联审会审议通过的设计方案实施。

3.建设用地相邻城市大型公共绿地、广场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界距离,可在进行城市设计分

析论证的基础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分析、确定建筑退界距离。

第四节 建筑退线

第三十一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距离(一)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距离以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计算。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划分不

同情况,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分别指:道路红线、建筑后退基准线、道路绿化控制线。(二)建筑主

立面退让城市道路距离,除符合建筑间距、日照标准规定外,不宜小于表

3.4.1 规定,同时考虑街道界面的完整性。

表 3.4.1 (单位:米) 退道路规划外边 建筑高度(H) 缘控制线距离 H≤24 米 24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方案计划技术规定2018年度

|米。(二)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形式。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最小正面间距按下表3.2.1执行。表3.2.1建筑高度27米以下75米以下75米以上高层中高层面宽36米及以上住宅最小正面间距30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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