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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管理奖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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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管理奖罚细则

(一)工程组织管理

1、施工单位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的;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各种资质和岗位资格证不全的;人证不符的每项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的加重罚款,增加50%。

2、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前7天将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公司和项目部进行审批,如施工单位未按期报送,每拖延一天罚款100元。

3、施工单位应积极认真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资源准备、设施准备、技术组准备、监视测量准备),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开工。由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推迟开工,每推迟一天罚款3000元。

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每天上班前,组织召开早晨会,建设单位项目部、监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参加,会上通报、安排每天工作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晨会不开,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次,对不参加的个人罚款100元/次。

4、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如在施工过程中考虑到工期、质量因素确需调整、修改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部和监理公司,审核其调整可行性,批准后,上报项目部批准实施。否则擅自调整、修改罚款500元。

5、施工单位由于组织不力,诸如:人力资源、财力资源和物资等资源满足不了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要求,造成工期延误的,每拖延一天罚款1000元。

6、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经常在施工现场协调、解决施工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和安全。对现场监理公司、项目部的工程师提出的问题和发现的隐患,必须定时、定人、定措施进行解决,不解决或限期没有解决完的,每次罚款500-1000元。

7、项目部、监理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的质量检查员、技术员、技术负责人进行专业技能审核、考评,第一次考评不合格的通报批评,第二次考评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予以更换。有合同约定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8、监测测量工具必须到法定的监测单位进行检测,有检测合格证明,如未经检测用于工程上的,罚款200元。

9、施工过程中不服从项目部和监理公司管理的施工管理人员,每人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罚施工单位1000元,并责令施工单位予以更换。

10、因施工现场负责人原因,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制止,不汇报者罚款5000元,并责令施工单位予以更换。

在施工其间,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执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一天内离开工地现场超过4小时,必须向发包人驻现场代表请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项目经理离开期间,项目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的义务。发包人紧急情况下召集上述人员处理有关事宜时,上述人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超过半小时的,承包人承担每次每缺一人2000元的违约金。

项目经理每个月累计离开现场时间不得超过4个日历天;项目经理当月累计离开现场时间超出4天的,每超出一天,承包人承担2000元的违约金。项目经理须参加周例会、月度质量会议及现场协调会,每缺席一次承包人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

由承包人负责在发包人项目部设置指纹考勤机,用以发包人在施工现场对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在施工期间每天8:30前、17:30后各打卡一次,未经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批准请假而缺勤的,承包人承担每人每缺打卡一次2000的违约金。

工人实名制,每周向监理和甲方提交工人出勤情况,附实名制打卡机导出清单。 1、工程监理例会制度

1.1 例会由监理单位的总监主持,参加人员: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工程师(在必要时可请公司相关人员、设计院、顾问单位等参加),总监及现场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分包单位负责人、材料供应商,必要时可通知施工单位领导参加;每周四下午14:30在现场会议室召开监理工程例会。

1.2 参加会议人员不得迟到。如迟到,第一次罚现金50元,第二次罚现金100元,第三次迟到则取消其参加开会资格并由其上级领导代替参加以后的例会。参加会议人员不得缺席(以会议签到簿为准),否则应得到监理和项目部的允许。如无特殊情况迟到10分钟及以上视为缺席。如无故缺席,第一次罚现金200元,第二次无故缺席则取消其参加开会资格并由其上级领导代替参加以后的例会。

1.3会议形式:

A、由精装修方及各分包单位汇报本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况,提出下周工作计划,对本周未完成计划和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措施,提出需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部协调的工作内容。

B、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部通报现场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 C、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部对需要协调的工作内容给予协调和解答。

2、监理工程师

2.1 在征得甲方同意后,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2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质量验收标准、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文明施工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施工单位提出优化建议。

2.3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等,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返工。如经监理工程师书面限期通知,施工单位仍未完成,罚款1000元/条(以发出的监理通知单及现场照片为准)。

2.4 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有检查和处罚权,如经监理工程师两次书面限期通知,施工单位仍未完成,罚款1000元/份(以发出的监理通知单及现场照片为准)。

(二)工程质量管理

1、各分项、分部工程在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必须向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应真实、有效,有纪录、有交底人备交底人签字。没进行技术交底或技术交底不清,按每分项工程罚款200元。

2、监理公司、项目部每周组织召开生产例会和不定期专题例会,单位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指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迟到一次罚款100元。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200元。

3、参加会议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将会议纪要落实到生产中去,如落实不认真或不落实一次罚款200元。

4、隐蔽工程的在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专检合格的基础上,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复检合格后方可隐蔽,进行下道工序,未经报验、复检私自隐蔽的,罚款5000元。

5、施工过程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者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6、施工单位不执行“三检制”,不按施工程序野蛮施工的罚款1000元。

7、不执行报验制度,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检查验收确认,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罚款5000元。

8、装修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不积极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留下质量隐患,影响下步工序施工,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并不允许下道工序的施工。

9、工程竣工预验收检查,监理公司下发的整改通知单,必须认真仔细整改,并严格按监理公司、项目部指定限期内处理完毕。否则罚款1000元。影响竣工验收的罚款5000元。

10、如在政府主管部门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并被勒令返工一次罚款10000元,并追究施

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11、出现质量事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瞒报者罚款5000元;出现质量事故私自处理者罚款10000元。

12、未按施工规范、规程和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做伪证者罚款10000元。

13、为推卸责任而有意谎报事故的损失和事故等级者罚款5000元。

14、合同每标段取得省、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荣誉的,奖励精装修单位30000元,监理单位10000元。

3.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及图纸、合同约定的标准。

3.2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验收,均不解除施工单位对自行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的责任。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须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施工单位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施工单位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施工单位未能在限定时间(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项目部书面通知的时间)内遵从无偿负责跟进工作包括拆除及重修等事宜,致建设单位项目部聘他人代为完成此等工作,则所涉及之经济损失,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清还,计算方式为上述发生费用加50%甲方管理费计算,并由建设单位项目部在工程款中扣除(以发出的通知单及现场照片为准)。

3.3对于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部日常巡检发现的质量问题,将视问题的大小和严重程度,予以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如经监理工程师两次书面限期通知,施工单位仍未完成,罚款10000元/份(以发出的监理通知单及现场照片为准)。质量问题经修补、返工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罚款10000元/次(以照片为准)。

3.4施工单位由于质量问题受到政府质监部门通报批评,罚款 10000元/次(以政府质监部门书面通知为准)。

3.5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隐瞒不报者并隐蔽施工的,一经查出,罚款5000元/次(以照片为准)。

3.6施工单位质量事故的,罚款20000元/次(以相关事故证据为准),并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3.7施工单位应该对各种材料、设备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用于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材料的采购与使用,严禁擅自更改。如进场材料未经报验即使用,或未经变更随意更改材料或施工做法或未按图施工的,罚款10000元

/次(以照片为准)。

3.8施工单位必须健全质量检验制度,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验员,做好自检记录。如被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部未经验收私自隐蔽的,罚款10000元/次(以隐蔽单是否签字及照片为准)。(以照片为准)。如被监理工程师或甲方发现破坏其他单位成品的,罚款10000元/次(以照片为准)。

3.9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明确的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名单进行岗位设置。如果甲方或监理发现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连续缺岗,将按照合同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合同规定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如需调整,需提前15天将需要调整的人员详细信息变更表以书面形式提交到建设单位项目部,经建设单位项目部经理书面确定后可以执行。

3.10实行工艺样板制度。对于放线、粉刷、腻子、地暖、隐蔽、水电、吊顶、木制品、防水、湿作业、钢架、五金洁具安装、设备安装等等分项工程,必须在大面积施工前,先制作标准样板,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项目部(必要时需项目设计单位、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在样板得到确认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否则,除对已施工的部位不予验收外,将罚款10000元/次(以照片为准),并限期进行样板施工。

3.11严格执行工序报验制度。要求施工单位除对规范规定的隐蔽工程项目进行报验外,还必须对所有涉及隐蔽的工序进行报验。报验程序为:施工单位某一检验批具备验收条件时,经自检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报验(无书面报验资料,监理将拒绝验收),监理与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共同对报验项目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并现场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未经整改即进行下道工序的,罚款10000元/次(以照片为准)。

3.12各类外部专项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验收、人防验收、节能验收、规划验收、电梯验收、电力验收等)要按期完成,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期验收通过时(包含由于多项原因未通过验收,其中一项或几项为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视情节严重每次扣除施工单位违约金5~10 万元,因一次验收未通过增加验收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合同如有约定,按合同执行)

3.13甲方项目公司、集团总部、区域、城市公司检查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需要整改的问题,由于施工单位不积极整改而导致未及时回复,视情节严重每项次罚款1~5万元。

3.14竣工前检查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需要整改的问题,由于施工单位不积极

对施工单位管理奖罚细则

对施工单位管理奖罚细则(一)工程组织管理1、施工单位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的;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各种资质和岗位资格证不全的;人证不符的每项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的加重罚款,增加50%。2、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前7天将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公司和项目部进行审批,如施工单位未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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