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
第十五条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主体设立的森林公园,其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流转的,应当由国家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其中涉及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在森林公园内申请设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的,应当征求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森林公园设立后,由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在森林公园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批准。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保护、开发和建设确需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森林公园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需要征、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和森林
6
资源。需经有关部门验收的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森林公园内的居民新建、改建住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新建住宅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居民点内建设。 第三章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森林公园管理组织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管理组织保护森林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在森林公园内不得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重点景区和景点周围,除必要的保护和辅助设施外,不得修建其他工程设施。
第二十三条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设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四条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森林公园内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和监测;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严重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内濒危、珍稀和具有独特观赏、科研、经济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定期组织调查,建立管理档案;对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设立外围保护地带或者设置保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
7
森林公园内的古树、大树、名木、古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鉴定,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设施,并挂牌宣传。
第二十七条在森林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需要采集动植物标本的,应当征求森林公园管理组织的意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第二十八条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应当向森林公园管理组织提出申请和活动方案,经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搭建的场景设施,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恢复场地原貌;场景设施需长期保留的,其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森林公园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环保、卫生等相关手续,按照森林公园的统一规划经营,并服从森林公园管理组织的管理。 经营者应当与森林公园管理组织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在森林公园管理组织的指导下,依法做好其经营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游览路线、卫生、环保设施、森林防火、安全警示等标识。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
8
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对危害安全、影响卫生和环境保护的燃料、包装材料等物品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禁用标识。 经营者应当对经营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三条鼓励森林公园培育多树种、多层次、乔灌草相结合,具有地方特色的植物群落,丰富生物多样性,提高游览观光价值和综合功能。
第三十四条森林公园可以收取门票,其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收费标准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森林公园可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三十五条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根据生态承载力、安全等因素确定游客接待容量。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旅游旺季疏导游客方案。
第三十六条在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花草; (二)乱扔垃圾;
(三)采挖花草、树根(兜);
(四)污损、损坏林木及其标识、公共服务设施、设备; (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蜡纸烛、在非吸烟区吸烟; (六)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乱拉乱接电源线; (七)新建、改建坟墓;
9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导游工作,应当经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销设立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
(一)主要景区的林地被依法变更为非林地的; (二)未依法变更隶属关系或者流转经营权的;
(三)不能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森林资源义务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搭建的场景设施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影响场地原貌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