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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参考(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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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张明,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了。

[被告张明]:沈阳所列举的语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根本没有污辱性的、引用沈阳的、我气愤之下说的。1、“玉米虫”、“兽医”根本就不是侮辱性的语句,对此根本不构成名誉侵害。“玉米虫”是指国内大量从事投机倒卖域名的人的称呼,并没有污辱性。沈阳就是做这个的。所以我用了“玉米虫”。“兽医”是我国的职业的一种,三百六十行里的一行,并没有高下之分。并且沈阳一再多次在自己的个人资料、博客文章里强调自己是个“兽医”,甚至写了“兽医博客”。譬如沈阳在2005年7月30日,发文《兽医博客(2):关于链球菌的一些常识》。因此,兽医同样不构成人格侮辱。2、博客痴呆症、、网虫、《葵花宝典》、“自宫”都源自沈阳的文章,如果我使用这些词语侵害了沈阳的名誉权,那么,沈阳使用这些词语也侵害了别人的名誉权,很不幸,我也被沈阳用这些词语骂过,那么是沈阳首先侵害了我的名誉权。3,“狂犬病”、“鸟编委”等过激言词,则是因为我数十次遭遇沈阳比较隐晦的暗示性中伤语言的攻击和挑衅,导致我一时义愤,情绪难以控制,才说了这些话。但是,我已经就这些过激言词表示道歉。在此,我建议法庭认真考虑我对沈阳采取这些过激言词的背景以及我多次道歉的事实。请法庭和大家注意了,我是被动的,有先后的关系。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了。 [博客网]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被告张明以秦尘的文章网名在博客网等多种论坛发表的文章中,词语带有明显侮辱、诽谤的性质,侮辱性的词语甚至涉及到了原告的家人,而且文章在网上不断被转载、传阅,已经广为传播,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并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和工作。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被告张明在博客网等多种论坛发表的文章中以“秦尘”的网名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沈阳的人格,其在主观上具有对沈阳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有实际侵犯沈阳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沈阳的公正评价,对原告的名誉也产生极坏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张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博客网公司应该在事前进行审查监管,对有侵犯别人名誉的文章,应该及时删除,被告博客网公司却不管不问,纵容被告张明发表攻击原告的文章,并且在网上广泛传播。因此,我们认为被告博客网公司与被告张明构成共同侵权,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长]被告张明,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张明]我对沈阳起诉我的动机表示怀疑。尽管沈阳一再对媒体宣称是希望通过起诉我来教育我,但我希望法庭能够辨别沈阳起诉我的真正动机:

第一、对沈阳有过过激言辞的人远不止我一个,沈阳起诉我是欺软怕硬。为什么那么多的人对沈阳不满,进行攻击,沈阳没有起诉他们,却偏偏起诉我呢?因为我没有法律知识,还未毕业,人生经验不足,很容易上当;同时我家境贫寒,因此沈阳觉得我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觉得我软弱可欺。

[审判长]打断你一下,庭审的目的在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请你围绕着本案争议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张明]第二、沈阳起诉我是为了自我炒作。首先,沈阳在起诉我之前,不是所谓的网络名人,他急需通过某些新闻事件炒作自己。起诉我之后,在一些媒体的报道里。(审判长击法锤)

[审判长]我再重申一遍,请你围绕本案争议的事实、可能适用的法律发表你的辩论意见。至于原告的诉讼动机、双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以及对对方起诉的目的持何种看法,如果你认为有必要,请于庭审结束后,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提交,在庭审阶段,请你围绕争议的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张明]我对自己的过激言行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是沈阳侵害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在先,沈阳也必须对其自己的言行负责。首先是沈阳没有经过我的允许,擅自公布我的聊天记录,并且连续发表对我的人格进行侮辱的文章,我一时义愤,才对沈阳使用了过激的言词,希望法庭考虑我的被动性、自卫性,以及沈阳在本案中的主动挑衅和持续骚扰我的主要责任,并且恳请法庭设想一下,任何一个20出头还未毕业、缺乏任何社会阅历的在读学生,在连续遭遇上述骚扰的情况下,怎么能够控制得住自己的情绪?须知,我确实和沈阳本来素不相识,我也不是精神病患者,如果没有一定的背景和让人极度气愤和无法容忍的理由,我怎么可能针对沈阳发出上述过激言辞?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公司,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博客网]:我公司在收到侵权投诉时,一般会在当天作出处理,这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告沈阳从来没有向我公司投诉,相反,沈阳所诉的五篇侵权文章中有三篇由我公司在发表当日和第二日自行删除,另两篇系被告张明自行删除,我公司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所称我们应该在事前进行审查监管,实际上可能使我们对博客作者的言论自由造成侵犯,而且每天发表的博客文章有5万多篇,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重复的就不用再说了。

[原告]被告张明说是原告首先侵害其隐私权和名誉权,但是张明并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我方不予承认。

[审判长]被告张明是否还有辩论意见,重复的就不用再说了。 [被告张明]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是否还有辩论意见,重复的就不用再说了。 [被告博客网]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就第三个辩论焦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张明在博客网和其他网络媒体上,发表的文章中含有侮辱性的语言,又经网络不断传播,对原告的名誉产生了极坏的影响,被告张明和博客网公司应该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被告张明应在博客网以及其他网络媒体的首页位置,明显位置向原告连续一个月公开进行赔礼道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抚慰金。”

就本案来说,因为张明在网上公开文章的行为,造成了原告名誉权受损的结果,其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被告人主观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故意的,因此,本案被告人张明的行为符合精神损害的要件。根据上述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司法解释,本案原告的损害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被告张明应当承担精神赔偿责任。上述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我方根据上述规定,要求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万元,我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审判长]被告张明,现在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张明]诉讼请求我不同意。因为他的请求有些过分,第一,赔偿金额1万元,那我就要问给你多大的精神损失,精神损失你是怎么确定的,比方说你是不是得了夜游 症、睡不着什么的,这个我希望包括到医院去做个证明,对你的精神损失做一个鉴定。第二,因为沈阳起诉我,直接导致我丢失了我第一份工作,事实上因为这一场起诉,我把工作丢了,我现在住在江淮市租了一个房子,四分之三的面积漏雨,我今天可以让大家看我穿的衣服,2个星期没有洗了,我的鞋子大家也都看到了,我没有这个经济能力来承担,我的父亲是修鞋子的,修一双鞋子只挣一元,如果按10000元计算,我父亲他就要修10000双鞋子,就要付出三到五年的心血去赚这1万块钱。我母亲是哑巴,她听不见也不能说话,因此在我被沈阳攻击之后,我去找谁去倾诉啊?沈阳还可以跟他老婆说说,减缓心理压力呢,我怎么办?我觉得他的这个诉讼请求非常过分,我现在没有工作,如果你要1万块钱可以,我住的房子还是租的人家的,你看人家愿不愿意给你做抵押?我这个鞋子,你看看,合适的话也拿回去(法官打断)

[审判长]张明,请你发表与本案争议焦点相关的辩论意见,好吗。 [被告张明]还有,我已经多次对原告表示道歉,而且,原告要求的长达一个月在《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博客网、天涯论坛这些全国大型媒体上公开道歉所需的费用,我也没有能力承担。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请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博客网]我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以也不接受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了。

[原告]对于被告张明刚才所称的道歉我们不予认可。因为我们没有看到任何被告张明向原告沈阳道歉的证据。而且我希望再一次提醒法庭注意,被告在法庭上仍然有两次,至少有两次污辱原告的言词行为,第一次是被告说“原告没有起码的知识,非常可笑,由于没有分清作者,而把《扒沈阳的皮》的文章归为我写的”;第二次是在这之前被告还说原告是老男人,曾经引起了法庭的一阵哄笑。所以说:第一,我们并不认可,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张明曾经道过歉,仅被告张明口头的声称自己三次道过歉,却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其确实道过歉,是不能让人信服的。第二,被告目前在法庭上竟然还存在两次污辱原告的言词行为,我们无法看到被告道歉的诚意。

[审判长]被告张明是否还有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了。

[被告张明]对方说,我刚才说沈阳没有文化,没有知识,我承认我刚才确实对沈阳用过老男人这个称谓了,因为他已经45岁了,可我用了这个词,如果有不当,老男人这句话,这三个字,我说过的,我承认,但是我好像没有说沈阳没有文化,没有知识。大概就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是否还有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了。 [被告博客网]没有了。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张明]:坚持答辩意见。 [被告博客网]: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当事人均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方同意调解吗?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不同意是吗?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鉴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故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工作。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合议庭退庭)请旁听人员离开法庭,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全体人员退场)

宣判程序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审判长]:下面继续开庭,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原告沈阳诉被告张明、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豫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沈阳,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宋都市西郊区静安里1号楼2门423号。委托代理人,高纪宾,郭亚静,沈阳博客法律专栏法律顾问。被告,张明,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江淮市友谊路,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淮市西门外大街22号。 被告,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静淑苑路10号228室。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杰,宋都博客网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沈阳诉被告张明、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纪宾、郭亚静,被告张明,被告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佳杰到庭参加诉讼。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合议庭进行了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沈阳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与被告张明于2005年6月通过QQ聊天认识,后因观点不合发生争论。自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原告在博客网等多种论坛上,连续发现多篇署名为秦尘的侮辱、诽谤原告的文章。通过原告调查,秦尘即是被告张明。这些文章的标题分别为:《解剖沈阳》、《大过年的沈阳发什么疯》、《警告沈阳妻子王昱人——管好你丈夫的嘴》、《透视兽医网虫(一):沈阳,为什么大家都讨厌你呢》、《透视兽医网虫(二):扒沈阳的皮》。以上文章均用极其恶劣的词语侮辱、诽谤原告。原告通过调查还发现,这些文章已经在网络上广为流传,通过相关搜索,有高达数十家网站转载。这些侵权文章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极大的损害,社会评价严重降低,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压力。故起诉要求被告删除侵权文章,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并承担公证费用。

被告张明辩称:原告沈阳事先没有与之沟通,擅自有选择的将其聊天记录公布在互联网上,并且不断发表攻击、诋毁自己的文章,自己才被动的撰写了对原告进行还击的文章。这些文章中,大多原告认为有人身攻击性的文字,都是客观的,并不具有人身攻击性。并且,这些文章现在均已删除,其他网站的转载是自己不能控制的被告张明还称,曾于2006年1月、2006年3月、2006年4月三次公开发表文章表达歉意,并且又向原告发送过致歉的电子邮件,被告认为自己已经多次向原告道歉,故不应再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博客网公司辩称:我公司是博客网的运营商。博客业务的技术特征是用户自己注册电子信息存储空间后自行在该空间内编辑并发表图文,我公司不可能在发表前监管而只能对已有的图文进行事后监管。鉴于无法对博客文章的内容及指向的人物属于真实或是虚拟的作出判断,只有权利人受到侵犯时,通过投诉途径向我公司提出投诉,我公司才对侵权文章予以删除,但我公司从未接到过原告沈阳的任何投诉。沈阳所诉的五篇侵权文章中有三篇已被我公司在发表当日和第二日删除,另两篇系被告张明自行删除,故在本案中我公司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明的网名确系“秦尘”。张明从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在其博客网上使用“秦尘”的署名,先后自行撰写了《解剖沈阳》、《大过年的沈阳发什么疯》、《警告沈阳妻子王昱人——管好你丈夫的嘴》、《透视兽医网虫(一):沈阳,为什么大家都讨厌你呢》等4篇文章,另将《透视兽医网虫(二):扒沈阳的皮》一文以“秦尘”的署名予以转载。博客具有自己独特的技术特征,博客网公司无法进行事前监管,这五篇文章得以在博客网上发表。五篇文章中,有三篇在发表当日和第二日被博客网公司删除,另两篇被张明自行删除,但文章已经被数十家网站转载。这五篇文章中的部分内容已明显超出正常的评价范畴,且脱离了事件本身,已经构成了对原告人格利益的侵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因互联网中的内容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原告对上述五篇文章的内容、存在和传播的事实在宋都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作为其主张权利的证据向本院提交,公证费为1010元。(下文见影印的判决书)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合议庭退庭)请旁听人员离开法庭,双方当事人阅读宣判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双方当事人阅读宣判笔录后签字,全体人员退场)【天涯博客】本文地址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271912&PostID=8561909

模拟法庭剧本参考(民事) 

[审判长]:被告张明,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了。[被告张明]:沈阳所列举的语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根本没有污辱性的、引用沈阳的、我气愤之下说的。1、“玉米虫”、“兽医”根本就不是侮辱性的语句,对此根本不构成名誉侵害。“玉米虫”是指国内大量从事投机倒卖域名的人的称呼,并没有污辱性。沈阳就是做这个的。所以我用了“玉米虫”。“兽医”是我国的职业的一种,三百六十行里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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