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制定《林种区划技术规程》的必要性 .............................................................................. 1 二、编制过程 .............................................................................................................................. 2 三、指导思想 .............................................................................................................................. 2 四、编制原则 .............................................................................................................................. 2 五、几个主要问题说明 .............................................................................................................. 3
一、制定《林种区划技术规程》的必要性
林种是森林资源调查的基本因素之一,从残存典籍中,我国早期森林林种的划分就已分为多种。在当前,我国《森林法》明确规定,森林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新中国成立以来,为加强森林资源调查,适合社会进步的需要,结合调查技术发展的要求,我国陆续颁布了林业调查规划的技术规定,如农林部1973的《全国林业调查规划主要技术规定》、1978年的《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简称“一类调查”)、1982年的《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简称“二类调查”),以及1994年、1996年、2003年、2004年出台的一类调查和二类调查技术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对林种的含义和划分都有逐步的演变和进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实施,使不同的林种实现了森林生态效益、森林文化效益与森林经济效益的结合,同时,也使林种的划分在我国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体制的实施上意义更为突出。
从目前来看,除我国统一的一类(2004年版)、二类(2003年版)技术规程外,《公益林与商品林分类技术指标》(LY/T1556-2000)、《生态公益林建设 导则》(GB/T18337.1—2001)等也有规定林种划分标准,还有部分省份(如福建省、浙江省等)的有关技术规程也规定了林种的划分标准。然而,除早期调查使用同一标准外(如1982年版),这些标准相互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导致了在森林资源经营与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也使工作成果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差;另一方面,由于这种差异的存在,影响了信息技术在森林资源管理上的更深层次的应用,随着今后信息技术的应用,林种统一化的标准也要求越来越迫切。
为减少因林种区划而引起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工作矛盾,统一一类调查、二类调查中相应部分的内容,促进全国森林资源信息一体化,提高森林资源调查规划和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林种区划技术规程》,本标准将适用于我国森林资源的各类调查技术中关于林种的调查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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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
二、编制过程
2007年6月,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接受委托编制《林种区划技术规程》(项目编号:2007-LY-006),以及研究撰写相关的背景材料和论证材料,具体工作由湿地与野生动植物监测中心(森林经理研究室)完成。
为做好编制工作,我中心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了编写小组,研究部署《林种区划技术规程》编制的相关工作,确定规程编写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为了全面总结和掌握我国林种区划现状,做好规程编制的基础性工作,我中心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调研工作,分析了各省有关的林种区划技术规程,为《林种区划技术规程》的起草、修改和完善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为编制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为了确保《林种区划技术规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我国国情,我中心在《林种区划技术规程》(草稿)形成以后,发函给一些大学教授和省规划院专家审阅,经多次反复修改,于2009年12月形成了《林种区划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三、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为契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全国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可持续经营理论为指导,以科学经营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经营水平为目标,对森林资源的区划进行统一规范,保障林种区划的合理性。
四、编制原则 1、科学合理
林种反映了森林资源经营的最高等级目标,是进行分类经营的基本,用于指导详细经营作业。因此,林种的划分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原则,以森林资源经营的最基本目标、最基本效益作为划分依据,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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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过程中能产生的其它效益,在林种划分时,都不作为划分依据。
2、稳定性
林种划分从最早期的比较粗放,逐步发展到现在的精细,不仅是调查技术的逐渐提高,而且重要的是森林经营水平的逐渐提高。为满足开展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必须保持林种划分上的稳定性。
3、可操作性
林种划分涉及到多个方面,如经营需求与目标、区域社会经济与立地容允程度、经营水平与能力等,但这些作为宏观上的因子,需要有具体的可量化的因子实现,因此,林种划分的因子及其落实,必须具有可操作性。
4、超前性
随着社会经济与科技的快速发展,将有越来越多的森林效益,从最初的次要目标逐步转变为主要目标,由于林种区划成果使用的长期性,以及区划标准修订周期较长,因此在编制时标准时,尽可能考虑目前已逐步开展或广泛开展且今后仍将大面积推广的森林经营目标,单独区划出来。
五、几个主要问题说明
在目前应用的标准中,现有林种区划界定的标准,是2003年版的二类调查、2004年版的一类调查,而没有采用《LY/T1556-2000公益林与商品林分类技术指标》。本标准是从一类调查、二类调查中独立出来,但又有增加部分内容。在本标准发布后,本标准将成为一类调查和二类调查的引用标准,其相应的内容参照本标准确定,而不再需要重复确定。
为便于理解,现采用对比方式,将本标准与一类调查规程、二类调查规程、LY/T1556-2000的区划种类、概念、区划条件等内容说明。
1、关于区划种类
本标准中,将林种划分分为两个等级,即林种、亚林种。使用层次等级的方式,与现行标准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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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种是按经营目的、经营方针进行确定的,而亚林种是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所需要的经营制度和经营措施体系进行确定的。
具体区划种类的对比见表1。
表1 林种名称比较表
2003年版二类调查、2004版一类调查的技术规程 林种 亚林种 水源涵养林 水土保持林 防风固沙林 (一)防护林 农田牧场防护林 护岸林 护路林 其它防护林 国防林 实验林 母树林 LY/T1556 -2000 亚林种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护路护岸林 (不变) 林种 本标准 比较 亚林种 水源涵养林 水土保持林 防风固沙林 (同“二类”、“一类”) (同“二类”、“一类”) (同“二类”、“一类”) 农田牧场防护林 (同“二类”、“一类”) 护岸林 护路林 生物防火林 其它防护林 国防林 实验林 种质资源林 (母树林) (同“二类”、“一类”) (同“二类”、“一类”) (新增) (同“二类”、“一类”) (同“二类”、“一类”) (同“二类”、“一类”) (同“二类”、“一类”、LY/T1556,同时用名) (同“二类”、“一类”) (同“二类”、“一类”) (同“二类”、“一类”) (同左) (同左) 科教实验林 种质资源林 (二)特种用途环境保护林 林 风景林 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 自然保护区林 (自然保护林)* 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短轮(三)用材林 伐期用材林)* 速生丰产用材林 一般用材林 (四)薪炭林 薪炭林 果树林 (同左) (同左) 文化林 (不变) 环境保护林 风景林 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 自然保护林 自然保存林 (同“一类”) 短周期工业原料工业纤维林 (不变) 用材林 (改名) 速生丰产用材林 (同“二类”、“一类”) 一般用材林 (同左) 果品林 (四) 薪炭林(能源林) 油料能源林 木质薪炭林 (同“二类”、“一类”) (新增) (改名) (同“二类”、“一类”、果树林(果品林) LY/T1556,同时用名) (不变) 食用原料林 (同“二类”、“一类”) 林化工业原料林 (同“二类”、“一类”) 药用林 其它经济林 (同“二类”、“一类”) (同“二类”、“一类”) (五)经济林 食用原料林 油料林 林化工业原料林 化工原料林 药用林 其它经济林 (无) (同左) *注:括号内为一类调查中使用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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