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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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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第二批)

1、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解案

【案情简介】

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新港兴公司)主营加工业务,本身业务订单稳定,行业基础稳固。因借贷资金成本高,多年累积造成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导致诉讼缠身,部分银行账户、资产以及机械设备等被查封、冻结,企业运营面临重大困难。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办理该公司系列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法引导该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转入破产和解。2020 年 1 月,新港兴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并经法院裁定认可发生法律效力。

新冠疫情发生后,新港兴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出现暂时困难,于是向法院提出请求变更和解协议的执行方案,将原定于 2020年 3 月底清偿的债务变更为清偿原定计划的 50%,4 月、5 月底分别清偿原定计划的 25%,此后的债务按期执行。法院参照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程序,组织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执行变更方案进行表决。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法院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裁定认可变更后的和解协议执行方案。目前,按照变更后方案应于 3 月底清偿的债务已经执行完毕。新港兴公司通过破产和解一揽子解决企业的债务 1.7 亿元,维持企业产能近 1 亿元,并于2020年 2 月 27 日顺利复工复产,生产经营秩序正常运转,产能逐步恢复。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运用破产保护机制,全面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促进困境企业再生的典型案例。新港兴公司因债务危机陷入多宗诉讼和执行案件,且主要财产均设立抵押。如果在执行程序中变现财产,必然会加剧企业困境,丧失挽救企业的机会,使更多债权人债权完全没有清偿的可能。

相比执行程序着重保护个别债权人利益,破产制度的价值取向是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并通过破产法上的中止执行等一系列制度,给企业带来喘息空间,使企业在破产保护机制下,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危机,既确保设定抵押的债权人的权益不受影响,又为其他债权人债权的适当清偿创造机会。

本案中,法院充分利用“执转破”工作机制,积极引导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申请受理后,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适时转化为和解程序,而不是对企业简单进行破产清算,从而最大限度挽救企业、保护债权人利益,为此类企业的挽救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

此外,在新冠疫情对和解协议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参照和解协议草案表决程序,裁定认可变更后和解协议执行方案,确保和解协议顺利执行,避免企业因疫情影响再次面临破产清算的局面。

2、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情简介】

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磐宇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1 月,是拥有多项高级资质和专利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流动性危机,于2017 年 8 月 17 日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鉴于磐宇公司的市场准入资质属于稀缺资源,单纯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难以最大限度实现企业价值和债权人利益,经与债权人沟通,管理人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裁定批准,磐宇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

2020 年 1 月新冠疫情暴发后,磐宇公司按期执行重整计划受到重大影响,与此同时,医用口罩防疫物资一度十分紧缺,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时紧急许可磐宇公司生产医用防护口罩,使其成为南通市区唯一一家生产 N95 医用防护口罩的企业。

为了保障防疫部门医用口罩的有效供给,同时避免重整计划不能按期执行导致公司被宣告破产,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延长磐宇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后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磐宇公司已于 2020 年 2 月复工,日生产 N95口罩 2-3 万只。此后,法院与南通市发改委、工信局积极协调修复磐宇公司相关信用问题,为磐宇公司取得生产原料提供了保障,并为企业成功重整创造了新的机遇。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法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避免疫情影响导致企业重整失败,并支持防疫物资生产的典型案例。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按期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

本案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遇到新冠疫情,这一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法院依法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以避免因不可抗力导致重整失败而转为破产清算,丧失挽救企业的机会。 同时,面对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重重困难,法院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审理中法院与政府协调联动机制的作用,协调处理好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既为破产企业进一步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奠定良好基础,又维护了重整企业生产医用防护口罩等防疫物资的生产能力,适应抗疫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该案系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成功实践。

3、浙江源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情简介】

2019 年 11 月 5 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源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进入重整程序时,该医药公司已无自主经营能力,公司名下的36 家门店已有 11 家关门停业,剩余门店也都出现缺货情形、面临停业,百余名药店职工面临失业困境。 案件受理后,为维持企业运营价值,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决定企业继续营业。管理人在对该医药公司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经过公开邀请并筛选比对,通过托管经营的方式,将该医药公司现有门店全部交由开化颐年堂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原有职工继续在岗上班,23 家门店(分布于全县 8 个社区、6个乡镇)于 2020 年 1 月恢复经营。

1 月底新冠疫情暴发以来,托管业主积极响应国家应急防护要求,23 家门店平稳有序开门营业并承诺平价销售,以实际行动履行医药企业的社会责任,有效地保障了居民日常防护需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重整程序中运用托管方式维持企业持续运营,有效保障疫情期间防疫物资供应的典型案例。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经征

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第二批

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第二批)1、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解案【案情简介】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新港兴公司)主营加工业务,本身业务订单稳定,行业基础稳固。因借贷资金成本高,多年累积造成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导致诉讼缠身,部分银行账户、资产以及机械设备等被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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