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亲属拒绝出庭作证看我国亲属拒证权的构建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了亲属拒绝出庭作证,虽然此规定离西方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尚有很大的差距,但却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具有一定的存在价值和进步意义。对于法律规定中制度设计的缺陷,笔者试图从程序法和实体法方面对其加以完善。
【关键词】亲属拒绝出庭作证权;亲属拒证权;存在价值;缺陷;构建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4-086-01
一、亲属拒绝出庭作证权与亲属拒证权的比较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此规定一出便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烈探讨,很多媒体甚至认为这是对我国传统提倡的大义灭亲的颠覆,但如果我们进一步深入剖析就会发现不论是离我国封建时期的“亲亲相隐”,还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规定的亲属拒证权,都还有很大差距。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亲属拒绝出庭作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由于与被告人存在特定亲属关系而免于出庭作
证。而亲属拒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特定亲属关系的证人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通过概念对比就会发现两者的不同。首先,存在的阶段不同,即亲属拒绝出庭作证只存在于审判阶段;而亲属拒证权则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存在,时间和空间范围都更广。其次,性质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亲属拒绝出庭作证的性质不明确,到底是权利还是义务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亲属拒证权各国法律明文规定是一种权利。 二、亲属拒证权的存在价值
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并不是立法者随意设计的结果,而是社会各种重要的利益长期博弈、相互平衡的产物。法律总是以社会共同体的认同为其存在的前提,否则法律就没有任何执行力可言。①放眼历史,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就存在类似亲属拒证权的“亲亲相隐”制度;纵观当下,世界绝大数国家都在刑事诉讼法或者证据法中规定了亲属拒证权,这充分说明了该制度存在的独特价值。
(一)亲属拒绝作证权体现了对人权的追求,对人性的关怀
法理学家卓泽渊教授认为:一部正义的法应体现对人权价值的追求,而人权应分为道德人权和法律人权。②法律人权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人权,包括人身权、政治权和经济文化权利。其中人身权包括亲权。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
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此次刑事诉讼法也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任务中。亲属拒绝出庭作证则是对宪法的人权保障的精神和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任务的具体落实。
亲属拒证权也体现了法律对人性的关怀。人的本性突出强调的是自然属性,首先表现本能的自我保护,即避免使自己及亲属受到不利危害。亲属拒证权体现了人本能的保护亲属免受法律追究的自然属性。如果违反人类的这一自然属性而强制亲属作证,显然这样的立法会因缺乏社会基础而得不到很好的实施,甚至引发负面的效果。
(二)亲属拒绝作证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如果连最为亲近的亲属都不能信任,很难想象这个社会将怎样发展。亲属的作证行为会造成家庭成员之间亲情的淡化,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亲属拒证权满足了人们基本情感的需要,维护了亲属之间血浓于水的亲情,它让人们相信家庭是最安全和最温暖的地方,亲人是最值得信赖和依靠的人,亲情的鼓励和帮助也会让被告人努力改造,重新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三、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亲属拒证权制度的规定与缺陷 (一)现行法律关于亲属作证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