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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如何搞好司法调解
【正文】
一、什么是调解?
先讲两个小案例。
案例一,2007年,有一个妇女第二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因为第一次起诉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而被告男方脾气非常倔犟暴躁,几乎是个“汽油桶”,遇火就会爆炸似的。开庭前,这男的叫道:“批林要批孔,斩草要除根,谁判我离婚,我就杀谁家人!”对于此案,作为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能轻意下判吗?——此案后经审判人员反复多次做工作,同时深入到被告(男方)家里做其父亲及家人工作,最终,由女方出资3000元作补偿给男方治病而调解离婚。结案后未出现意外情况。
案例二,庐山区法院受理一起一台胞起诉十里乡黄土岭村欠款纠纷一案。由于台胞投资后,黄土岭村未按合同约定将工程给台胞,最后台胞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黄土岭村返还原告台胞15万元投资款。先后几年了,由于黄土岭村无款返还,几年也只还了几万元。事隔数年,台胞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找到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江西省九届委员常委、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常务理事、江西省台湾同胞联谊会会长何某,何某来到九江,找到九江市政府一名副市长,副市长在材料上签字,要求必须立即付清此款,以保障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进行。此事非常棘手,一方面申请执行人(原告)来头大,一方面村里无款可付,加之市长批了字,问题就必须解决。双方在协调时各持己见,分歧很大,法官建议双方面对现实,但案件必须及时执行。如何执行,请双方再认真协商,互商互谅。经再三做工作,最终方愉快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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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所谓调解,是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其他机构或个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的居中调和下,互谅互让,达成合意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我国的调解,根据主体(主持者)的不同,分为司法、人民、民间和行政调解四种。今天我们主要讲有关司法调解,有的也含有其他。
什么是司法调解呢?——司法调解也叫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当然包括陪审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自愿就各种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并由法院监督执行,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我国的司法调解曾被认为是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枝奇葩”和“东方经验”,作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有效途径,其实质是人民法院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通过诉讼程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一种结案方式。我国民诉法第9条对民事案件,刑诉法第172条对刑事自诉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法第67条对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的调解都作出了规定。
我国较早的司法调解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是1943年3月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以后,采取巡回审判,田间地头就地开庭,依靠群众,深入调查,运用审判和调解相结合的方法,及时审结一些缠诉多年的疑难案件,减轻了人民讼累。他审理案件方式受到人民群众交口称赞,被誉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此后成为中国基层审判工作的一面旗帜。
二、搞好司法调解应具备的几个方面。
(一)良好的文化素养。人们常说,是谷要打出米来,是话要讲出理来。要讲理,会讲理,必然要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比如,说庐山仙人洞风景美,不一定非用“美”字不可。毛泽东同志以“暮色苍茫看劲松,乱云飞渡仍从容,天生一个仙人洞,无限风光在险峰”来表达。李白说庐山瀑布美,他不说美,而是用“日照香炉生紫烟,遥看瀑布挂前川,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这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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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来说明。我们说,九江的人民陪审员好,好,好,很好,特别好,那究竟有多好,好在哪儿?你总不能像赵本山演小品那样——好,奥运会好,接着是自己拼命鼓掌。说九江的人民陪审员好,第一,长得帅。男的虎背熊腰,彪挺大汉;女的眉清目秀,丰满漂亮。第二,智商高。不仅会说,而且能干。第三,财富多。存折现金,鼓鼓囊囊。第四,品德好。别人有难,慷慨解囊,一捐款就是几十甚至几百万。这样以来,给人的印象是——九江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不仅长得好,而且智商好;不仅财富好,而且品德好。这样的好,让人口服心服。另外,主持调解的人员,一定要善于表达。怎样才能做到善于表达,我认为,调解的人首先自己应该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人们常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这个理是要通过嘴巴讲出来,茶壶倒饺子,有话说不出可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