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2004]5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25 【实施日期】200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通知
(2004年3月25日 深府[2004]53号)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已经市政府三届一0八次常务会议批准,现予发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同时废止。为了便于正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条文规定,将《深圳市城市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一并印发,请认真参照执行。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解释。 1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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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条例 》第三章第十二条 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
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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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
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3的格式。 表 2.2.3
2.2.4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2.2.4的格式。 表 2.2.4
3 居住用地 3.1 布局准则
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3.1.2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9章的规定。 3.2 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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