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
块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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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拆旧复垦地块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管理,确保拆旧复垦地块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复垦地块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旧地块的复垦验收是指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区复垦方案,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内拆旧地块复垦为耕地或其它农用地进行的验收。
第四条 采用先建新后拆旧模式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地块复垦为农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建新区占用农用地面积,按照先易后难原则,拆旧复垦地块工作可根据实际分期实施,但单个拆旧地块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复垦;采用先拆旧后建新模式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复垦申报验收。拆旧复垦地块质量应达到:
(一)拆旧复垦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硬底化地面、地下100cm以内的基础设施应全部拆除并清理,复垦现场无明显残余设施及废弃材料堆积物,有覆盖土层,具备植物生长条件。
(二)复垦场地有满足要求的灌水、排水设施,防洪标准符合当地要求。 (三)复垦场地有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边坡宜植被保护。
(四)复垦场地道路网络布置合理,复垦后的土地利用类型应因地制宜与当地地形、地貌及环境相协调。
(五)复垦为耕地的,除具备本条(一)至(四)条件外,还应符合《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
第五条 拆旧复垦地块验收工作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等部门组织实施。复垦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市级验收两个阶段,复垦验收结果须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第六条 县级初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初验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牵头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等部门,组织对拆旧复垦地块工程实施、竣工情况、复垦后的土地类型、数量和土地质量情况进行初验,填写《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表》(详见附件,下同)。拆旧复垦地块经县级初验认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初验。初验认为合格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验收结果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及时组织整改。验收结果公告无异议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拆旧复垦地块验收申请,同时上报下列材料:
(一)拆旧复垦地块验收报告。包括: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复垦地块工作完成情况,复垦前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变化情况,复垦前后权属情况、复
垦后土地质量情况和后期管护措施的核实情况以及验收的组织实施与验收结论(其中应包含验收结果公告情况)。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表。
(三)分别以项目拆旧区复垦实施方案中拆旧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实施规划图(标注复垦范围线,下同)为底图,标注拆旧复垦地块验收范围线的图件。
(四)拆旧复垦地块工程竣工图(由已备案的、具有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采用198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的地形图或航空影像图为底图,比例尺一般为1︰2000或1︰1000,标注复垦为耕地、其它农用地地块位置和量算面积、复垦区域拐点的位置坐标,标示复垦区域范围及工程内容,图名位于图廓正上方、图例位于图廓内左下方、比例尺位于图廓正下方,坐标与高程系统位于图廓外左下方,图签位于图廓内右下方,加盖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印章,下同)。
(五)以同一标识物为参照,复垦为耕地、其它农用地地块复垦前后的相片。
(六)项目区拆旧地块验收数据光盘,光盘内容包括完成拆旧复垦任务地块的坐标文件以及上述5项材料的电子版,坐标文件参照《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附录N的格式要求制作。
第七条 市级验收。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到验收申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等部门进行全面验收,并填写《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表》。拆旧复垦地块经市级验收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市级验收认为合格的,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拆旧复垦地块验收结果确认的申请。上报材料包括:
(一)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旧复垦地块验收确认的文件和拆旧复垦地块验收报告。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表。
(三)分别以项目拆旧区复垦实施方案中拆旧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实施规划图为底图,标注拆旧复垦地块验收范围线的图件。
(四)拆旧复垦地块工程竣工图。
(五)以同一标识物为参照,复垦为耕地、其它农用地地块复垦前后的相片。
(六)项目区拆旧地块验收数据光盘,光盘内容包括完成拆旧复垦任务地块的坐标文件以及上述5项材料的电子版,坐标文件参照《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附录N的格式要求制作。
第八条 省级确认。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确认申请后,及时组织对申请确认的拆旧复垦地块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实地抽查拆旧复垦地块完成情况。实地抽查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抽查地块不少于该批次申请确认的拆旧地块总数的10%和拆旧地块总面积的1/3。实行一票否决,即实地抽查中发现有拆旧复垦地块不合格的,该批次申请确认的所有拆旧复垦地块验收结果均不予确认,责成该批次所在市、县(市、区)进行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完成后,重新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确认并附整改说明。以县(市、区)为单位,一年内有两次抽查不合格的,暂停该县(市、区)新申请增减挂钩试点资格两年。抽查地块全部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对该批次拆旧复垦地块验收结果予以确认。
第九条 验收(确认)的主要内容和步骤方法如下:
(一)审查拆旧复垦地块验收(确认)申请材料,核查拆旧复垦地块实施和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