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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文档2篇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new plant varieties
编订:JinTai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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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文档2篇
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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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植物新品种文档
2、篇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
部分)》已经20xx年8月25日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篇章1:植物新品种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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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
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篇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 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
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
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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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
予品种权。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五条 《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
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六条 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
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
第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
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
育种;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
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
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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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完成新品种育种的人是指
完成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
第九条 完成新品种培育的人员(以下简称培育人)是
指对新品种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仅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被视为培育人。
第十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被授予一项品种权。 一个植物新品种由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于同一日内提出
品种权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最先完成该新品种育种的人。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撤回申请;所提供证据不足以作为判定依据的,品种保护办公室驳回申请。
第十一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新品
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审批。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向农业部登记,由农业部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可以作出实施品
种权的强制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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