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施工用电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进行临时用电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分部分项且按进度进行,不准一次性完成全部工程交底工作。
(2)设有监护人的场所,必须在作业前对全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对电气设备的试验、检测、调试前、检修前及检修后的通电试验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
(4)对电气设备的定期维修前,检查后的整改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 (5)交底项目必须齐全,包括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工具,有关法规内容,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内容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以及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和注意事项等。
(6)填写交底记录要层清晰,交底人,被交底人及交底负责人必须分别签字,并准确注明交底时间。 2、施工现场用电检查制度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具有有效的安全措施,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2)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定期测试,对现场所用各种线路老化、破皮、漏电现象及时更换,并做好书面记录。
(1) 发现使用磺钨灯和家用加热器(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取
暖、烧水烹任等情况,责令停止使用,按供电局规定处以50-500元罚款,该费用在各班组中扣除。
(2) 发现私拉电线、违章用电应及时制止、切断,违者要进行罚款。 (3) 夜间施工须有电工、机修班派员值班,及时安排作业区域的照明用电。 (4) 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及上述内容由现场电工、机修工履行并检查监督。 (5) 各职工严禁在使用的电线上随意挂晒衣服,违者每次罚款10-50元,造成
后果者,一切责任自负。
(6) 为确保安全严禁在使用电线路段或灯头上挂钩用电,违者按工地治安综合
管理奖惩制度第八条处罚。
(7) 严禁用铜丝、铅丝替代保险丝,一经发现,违者处以10-50元的罚款,造
成后果者,一切责任自负。 附表:
电工人员登记表 附表6-41
工程名称: 日期: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务 取证发证操作进场备注 时间 机关 证号 时间 制表人: 电工维修记录表 附表6-42 时间 维修内容 维修人 复查人
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记录表 附表:6-43 工程名称: 年 月 日 检查验收项目 检查 验收 内容 验收 结果 验收 人员 会签 临时用电检查、整改记录表 附表6-44 工程名称: 年 月 日 参加检查人员: 存在问题(隐患): 技术经理 临电设计人 项目安全员 电气工长 电气班长 照明装置 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