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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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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14、机场规模及功能的扩展。如需在功能及规模上保留扩展空间的机场,应在选址阶段留有发展空间。 15、邻近机场。应充分考虑到与周边机场在功能、使用限制等方面的相互影响及协调。 16、其它不适合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因素。 第三章 机场设施 第一节 飞行场地 第七条 对于一、二类通用机场,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区的建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场地的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三类通用机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和《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分别为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十四卷I、卷II的执行性标准,是我国机场建设技术层面的主要依据,覆盖了机场设计和运行规则的各方面问题,可有效指导机场的技术设计。同时,上述技术内容也是国际民航业多年技术经验的总结,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和适用性。从保障安全层面 6

第八条 土方工程按照以下防洪标准作土方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50年一遇。 二类通用机场:20年一遇。 第九条 排水工程应按以下标准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2年设计。 二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1年设计。 第十条 机坪的位置、布局、机位以及服务车辆通道等应与机场的运行作业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设置地锚等设施。当设置服务车辆通道时,其宽度不小于4m。 第十一条 机场可根据需要配备助航灯光系统。一、二类通用机场应设置标记牌,铺砌面上还应设置道面标记。 第十二条 当飞行区具有定期或频繁巡视作业要求时,为便于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并限制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范围,飞行区内可设置巡场路;巡场路主要用作车辆通行时,路面宽度宜不低于3.5m。 而言并非过高要求,反而对保障我国民航强国战略的实现提供了较为坚实的设施基础。 第八条 本条参照了《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中对机场工程飞行场地的防洪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中飞行区排水工程的暴雨重现期定为2~3年,本标准将一类通用机场该项指标定为其下限值的2年,对二类通用机场则适当降低为1年。 第十条~第十三条 本部分所述内容均不作强制性要求,而是强调“根据需要设置”;如设置上述设施,本标准只给出了主要技术要求,详细技术要求还要遵照相应具体规定。 7

第十三条 当机场活动区需要防范外部人员、动物进入指定区域时,可设置围栏,围栏的形式应与其所防范的对象相适应。一般防止人员进入的围栏的高度应不低于1.8m,其上部可采用刺丝,防止人员爬入;防止较大动物钻入的围栏应适当增加围栏的密度。跑道端围栏(墙)应设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其宽度不小于4m;围栏(墙)在跑道中线延长线上左右不小于2m宽度部分应设置为“易折的”或具有向外开启的开口,以便于应急救援车辆通过。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围栏。 第十四条 一类通用机场的救援与消防保障能力应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十四“救援与消防”章节规定的要求。 机场的救援与消防设施可依托当地城市的相应设施。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MH/T7015-2007)和《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MH/T7002-2006)主要针对运输机场编制,其所提指标对于通用机场而言过高,在此建议按照附件十四的规定实行。同时,本标准特别提示机场的救援与消防设施可依托当地城市的相应设施。 第二节 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第十五条 机场根据需要配置空管用房和设施,空管设施应与其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当前,通用机场的空管管理模式 8

通信、导航要求和方式相适应。 第十六条 根据管制和飞行需要,可配置甚高频通信系统,电报自动处理系统,气象、航行情报信息终端,多声道通信记录仪,手机或车载台等无线对讲系统,便携式应急甚高频通信电台,小型语音交换系统(内话系统),短波通信系统等通信设备。 一、二类通用机场应配备管制指挥波道甚高频通信系统、航空气象情报信息终端和航行情报信息终端。 第十七条 在机场内和周边建设导航设施时,台址附近围界和巡场路应满足导航设备对场地的技术要求。导航设施的建设应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的要求。 为导航设施设置附属建筑的,附属建筑的面积及功能(如生活设施)应适应其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 通用机场可根据需要设置塔台,塔台的位置及高度应满足管制员对飞行场地的通视要求,塔台的设备配置可参照《民用航尚不明确,本标准仅规定机场运行所需的基本空管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机场运行成本,以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 鉴于一、二类通用机场航空活动的密集程度,以及对机场保障能力的要求,在空管设施方面特作此方面规定,以使机场满足基本的空管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MH/T4003-1996)主要针对运输机场设定,不适用通用机场的建设,故在此并未引用。 第十八条 鉴于当前空管技术的不断发展,塔台指挥不再成为机场空管的唯一方式,因此对于二、三类通用机场不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MH/T 4005)的要求执行。如采作强制要求,以利于多种空管形式的选择和应用。同时,鉴用塔台指挥车方式的,则须修建塔台指挥车坪,并相应配备通信和供于一类通用机场的保障能力要求,在此采取了保守的做法, 9

电等设施。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塔台。 第十九条 通用机场应具有获取温度、风向、风速、气压、云、能见度等气象要素及其预报信息的能力。 一类通用机场应配备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能见度仪和机场预报制作系统。 保留了塔台的必要设置。 第十九条 鉴于基本气象信息均可从当地气象部门直接获取,在此不要求机场建立自己的气象设施。同时,鉴于一类通用机场的保障能力要求,还是要求机场具有实时获取本场气象信息的能力,以提高保障水平。 第三节 服务及保障设施 第二十条 通用机场应在准确定位和充分预测的基础上,建设与其功能、规模相适应的机场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场务用房、机务用房、经营业务用房、驻场单位用房、车库、仓库等经营、服务及保障设施,以及配套的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人员服务的设施应与其服务流程相适应,并根据相关要求设置引导标识、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盥洗室等,以满足人员通行、等候、休息等需要;必要时可设置餐饮、过夜用房本节所述内容均不作强制性要求,而是强调“根据需要设置”;如设置上述设施,本标准只给出了主要技术要求,详细技术要求还要遵照相应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相对于运输机场把服务对象称作旅客而言,通用机场的人员服务对象未必都是旅客,因此本标准不采用“旅客”一词,但其服务要求均参照了运输机场对旅客 10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14、机场规模及功能的扩展。如需在功能及规模上保留扩展空间的机场,应在选址阶段留有发展空间。15、邻近机场。应充分考虑到与周边机场在功能、使用限制等方面的相互影响及协调。16、其它不适合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因素。第三章机场设施第一节飞行场地第七条对于一、二类通用机场,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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