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局部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初为2004年颁布施行,在2014年、2015年的两次修订中,除下放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审批事项外,其他修订内容仅为个别表述和条款的技术性修订。另外,为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部还印发了《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378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办法》(厅质监字〔2007〕246号)和《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复查标准的通知》(厅质监字〔2010〕58号)。
在国家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背景下,部已将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专业甲级、乙级资质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详见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并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5〕90号),组织座谈会,推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顺利承接资质审批工作。
公路局自2015年9月承担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具体工作以来,高度重视资质管理制度建设和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及部对行政审批“减少证照许可年检”“精简行政审批材料和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等的要求,公路局会同水运局认真研究梳理,提出了对现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修订意见,形成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局部修订)送审稿。 二、修订过程
2015年9月-12月,梳理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调研行业资质管理现状和需求,起草《规定》修订意见;2016年2月,部公路局召集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北京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北京华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咨公司等有关单位专家召开座谈会研讨《规定》修订有关内容,并作相应修改;2016年5月,在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理事会员单位年会,与行业企业等座谈讨论,征求意见并修改有关内容;2016年12月-2017年3月,根据当前改革和管理需要。再次研究完善了修订内容,形成送审稿。
三、修订的主要原则和内容
本着简化流程、完善管理、优化标准的原则,本次修订主要修改、完善了以下内容:一是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原资
质证书有效期内两年一次的定期检验环节。二是整合资质管理文件,废止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办法》(厅质监字〔2007〕246号)和《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复查标准的通知》(厅质监字〔2010〕58号),将原资质复查有关内容,作为资质延续要求,合并进本规定。三是优化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条件,将现资质延续条件整合进规定;对公路工程甲级条件,明确须同时具备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条件;同时对企业人员社保、信用评价情况等条件加以完善,以保证企业经营能力和信誉。四是明确依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化手段,对企业人员和业绩进行核实,保证相关材料真实有效,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并减少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数量,确保事中事后监管的作用和效果。五是补充规定降低资质及注销资质许可的情形,完善资质监管和退出机制。 四、修订条文具体说明
(一)第一条。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理由:将两部上位法列入部令依据。
(二)第五条。删除“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之后的“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
督管理工作”。理由:部所属质监机构(原部质监局、质监总站)已撤销。
(三)第八条。将“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具备本规定附件1、2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修改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信誉良好,并具备本规定附件1、2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理由:明确对企业信誉要求,完善信用管理手段。
(四)第十二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后增加“并在三十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报备”。理由:完善资质管理环节,便于部掌握由省级部门审批的资质许可有关情况。
(五)第十三条。在“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后增加“依托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人员、业绩等条件进行审查”。理由:增加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利用部公路、水运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企业信息录入、行业审查等工作,减少企业申报材料和审核核实时间,并保证有关材料和内容真实有效。
(六)删除原第二十一至二十五条。理由:该部分条款规定,企业资质有效期内每2年需进行一次定期检验。目前定期检验在实际的资质管理中作用不大,且增加企业负担;拟按照国审
办关于减少、取消证照类年检环节的要求,取消该定期检验环节。
(七)新增第二十一至二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原资质许可机关组织对其现有各项条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资质等级所要求各项条件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对原资质延续4年。对不满足资质等级所要求条件的企业,原资质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监管部门应提请原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原许可机关依法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其资质。
(一)资质有效期内,任一年度全国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
(二)因监理未履行职责,发生过1起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因监理未履行职责,发生过2起以上较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