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A.3 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 背景:黄色 三角形内带:黑色 标识图:黑色 三角形外圈:黄或白色
安全色至少应覆盖总面积的50% A.2.4 提示标识
提示标识按下列格式进行设计,如图A.4所示。
图A.4 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背景:绿色 标识图:白色 外圈:白色
安全色(绿色)至少应覆盖总面积的50%
A.2.5 附加提示标识 附加提示标识如图A.5所示。
图A.5 附加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A.2.6 组合标识的编排
组合标识的编排按以下位置设立,如图A.6所示。
图A.6 组合框标识的编排 A.2.7 多重标识
多重标识的基本形式如图A.7所示。
图A.7 多重标识的排列
A.2.8 提示标识、方向标识和文字组合
提示标识、方向标识和文字组合按以下方式设立,方向提示标识在说明方向时应设附加提示标识。“出口”字体用楷体。如图A.8所示。
图A.8 方向组合标识 A.2.9 警示线
警示线分为黄色警示线、红色警示线和绿色警示线,如图A.9所示。
图A.9 警示线
A.3 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 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见GB16179。 A.3.1 警示标识和设置高度
除警示线外,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以视具体情况确定。
A.3.2 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
A.3.2.1 警示标识设在与职业病危险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位置,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A.3.2.2 警示标识不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A.3.2.3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角,如图A.10所示。
图A.10 警示标识平面与视线夹角α不低于75°角 A.3.2.4 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A.3.2.5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要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 A.3.3 警示标识的其他要求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要有衬边。除警告标识边框用黄色勾边外,其余全部用白色将边框勾一窄边,即为警示标识的衬边。衬边宽度为标识边长或直径的0.025倍。 A.3.3.1 警示识标的材质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使用易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使用绝缘材料。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