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16〕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的通知》(粤教基〔2017〕14号)精神,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保障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规划要求。幼儿园布局纳入学前教育总体规划,面向大众服务。
2.依法规范办学。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在申报日前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等相关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遵守幼儿园校车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 3.收费合理合规。面向大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普惠性服务,收费标准为保教费每生每月500元以内(其中潘州街道辖区内保教费每生每月600元以内),并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学年以上)保持稳定。收费行为
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4.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 5.办学条件达标。办园条件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XX市民办幼儿园基本设置标准》(茂教字〔2013〕20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园内外布局合理适用,园舍及周边环境安全检测合格,无危房和其他不安全设施,无安全隐患。校园安全设施(人防、物防、技防)达到规定要求,设施设备符合幼儿使用标准,能满足保教需要。规模在三个班级以上,班额符合规定。办园达两年以上,年检合格。
6.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
7.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备教职工,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的适当比例,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认定程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7月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幼儿园申请。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中心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报表(附件1)、幼儿园相关办学证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复印件、上一年度幼儿园财务审计报告、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后拟实施的收费标准材料(附件2)和本学年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等。
2.中心学校初评。各中心学校根据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组织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初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将认定结果汇总后上报教育局。
3.教育局复评。教育局对各中心学校初审结果进行复核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办学承诺书(附件3),由幼儿园和教育局分别备存。
5.通过评审和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教育局发文认定,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收费标准,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同时报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备案。
(三)退出机制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实行自愿申请申报和退出机制,但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2.已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被评为“广东省一级幼儿园”后可提出申请,经教育局批准退出。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应当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补助,并以书面形式向教育局提出申请。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后有效期间内,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违
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教师工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办园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园资格,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由教育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一)落实优惠政策
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科研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二)加大财政投入
教育、财政部门统筹各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等奖补资金,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力度。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数量和扶持、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分配。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经费投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加强保教帮扶
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园保教质量的帮扶力度,通过优质园结对帮扶、公办民办捆绑发展、派驻幼儿园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指导或任教指导等多种途径,提升普惠性民办园保教水平。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培训和保教工作的过程性指导,提高幼儿园教职工的专业素养和学历水平,鼓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教科研和园本培训,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防止和纠正“小学化”行为。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普惠性民办园的管理工作要落实以下要求: (一)加强质量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体系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活动的过程性指导和监测,鼓励和帮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创设有益于儿童主动探究和社会交往的教育环境,推进保教人员在保教工作中有效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
(二)加强收费管理
结合本地各类幼儿园运营成本、政府投入、幼儿园等级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确定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普
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监管,确保各项收费规范、公开、有据、合理。
(三)加强财务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财务审计。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对财务管理混乱、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机制,运用学前教育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