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JSF-2024-2501
江苏省居民生活供用水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供水人(甲方): 用水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法人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水地址
用水地址: 区 路(街) 巷(小区) 栋 单元 室 或 (用水四至范围,即乙方用水区域四周边界,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第二条 用水性质
本合同的用水性质为居民生活用水。 第三条 计量器具
(一)计量表安装地点: (二)计量表口径为: (三)量程为: (四)计量水表类型:□普通机械表 □IC卡水表 □普通机械+远传表 □其他 (五)计量水表作为双方确定用水量的依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并经国家法定计量机构鉴定合格取得编号。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及其维护与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以水表为分界点。
(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设施(含水表)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更新改造,另一侧的管道及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和管理,或者有偿委托甲方管理。
(三)乙方应按甲方的提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用水设施的保护,避免造成损失。 (四)乙方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维修。 (五)甲方负责市政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甲方对乙方物业建筑区划内已委托并移交给甲方运行管理的小区供水设施承担运行维护责任。
第五条 供水方式和供水标准 (一)甲方应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乙方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可抗力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停水除外)。
(二)甲方提供的城市供水管网水质和水压等相关要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六条 水费结算
(一)乙方可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确定当期用水量: □乙方按 月向甲方自报水表读数。乙方应在下期第一个月 日前将上期水表读数报给甲方,如乙方未按时向甲方申报,则根据用水地点第一阶梯月均用水量确定当期用水量。
— 1 —
□根据用水地点第一阶梯月均用水量确定当期用水量。
□由甲方抄表确定。乙方应配合甲方。
□IC卡水表。水费缴纳采用预付费方式,按照阶梯水价收取水费。双方确认的计量周期为 。 (二)由于水表毁损等原因,甲方无法核抄年度用水量信息的,按乙方之前三个结算周期平均用水量或上年同期用水量计算。
(三)甲方应在确定用水量后 日内,通过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提供水费账单查询。 (四)乙方应在甲方发布水费账单后 日内缴纳当期水费。
(五)对于自报水表读数及按月均用水量确定当期用水量的,每年 月 日前,甲方应对乙方年度用水量进行核实抄收。乙方应在每年 月 日前,结清年度水费。 (六)阶梯水价计量周期为12个月,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七)甲方代收的行政性收费,乙方应随同基本水费一并向甲方缴纳。 第七条 供水价格
(一)供水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及价格标准收取。 (二)调整水价时,甲方应在调价文件发布后一周内进行公告。 第八条 缴费方式
□银行代扣 □微信 □支付宝 □现金 □其他 第九条 停水
甲方需要停水时,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提前告知乙方。因不可抗力或设施抢修等原因,临时停水或降压供水的,甲方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告知乙方。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甲方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条 投诉与报修
甲方应设立专门服务电话 ,每天 24 小时受理乙方的投诉和报修。乙方也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起止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未签订新的协议,本合同自动延续。 第十三条 查询与送达 (一)甲方的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及邮编: 传真: 热线电话: 公司网站(及网上营业厅): 微信公众号: (二)乙方的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及邮编: 住所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所在小区物业地址:
(三)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查询、告知、提示、通知、公告等信息服务事项,可选用:
□手机短信□微信□网上营业厅□客户中心□公共媒体□乙方小区物业公告栏□乙方所在小区入户通道处□文件快递方式向乙方送达□其它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 2 —
(一)双方如需变更本合同(第二款的情况除外),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及行政机关发布文件,需要对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变更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应对变更事项进行通知。
(三)乙方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由房产所有人或委托人持房屋产权证(乙方为其他主体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到甲方处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甲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乙方对水费有异议时,甲方应复核,因甲方的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退还,并按每日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3倍向乙方支付自异议提起之日至争议解决之日期间多收水费的违约金。 (四)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乙方擅自改变用水地点,或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甲方有权不予供水。
(六)乙方擅自改装、拆卸、更换水表及附属设施或不经水表用水的,乙方需承担更换、维修等相关费用。甲方可提请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对乙方进行处罚。 (七)乙方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应按实际用水性质中最高类别水价或第三阶梯水价标准补缴水费差价。
(八)乙方未按期交纳水费的,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应补足应缴水费,每逾期一日还应支付欠缴水费金额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3倍的违约金。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未按催告规定的期限交纳水费的,甲方有权按法定程序中止供水。乙方结清水费后,甲方应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
(九)乙方查询、通知或送达相关的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及时告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对水表计量的准确性产生争议时,应由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如经鉴定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反之由乙方承担。鉴定期间,乙方应按时交纳水费,待鉴定结果出具后,再行退补水费。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执行。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告知、说明、提示等,以及与乙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及其他确认文件,均构成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水人(甲方)签章: 用水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3 —
附件1
自来水价格表
年 月 日
项目 类别 生 活 用水 阶梯 第二 阶梯 第三 阶梯 第四 阶梯 准 第一 水价构成 用水行 业分类 标到户价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