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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物业侵权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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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的物业服务企业侵权责任

备受瞩目的《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中有相当多的内容与物业管理有关。学习并梳理这些内容,很显然对行业的未来发展和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服务是非常必要和有益的。作为系列学习文章之一,本文将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常见的与物业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和探讨。

一、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其中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的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第二款“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之一是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否则不承担侵权责任。例如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例如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例如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物业服务企业作为自甘风险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自甘风险和自甘风险活动组织者的法律后果,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也就是说一般情形下参与自甘风险活动的受害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作为自甘风险活动的组织者却需要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参与文体活动,在体育活动中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受到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存在过错,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的保安人员在工作期间与违规进出小区的人员发生冲突,导致对方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保安人员在冲突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该保安人员追偿。接受劳务派遣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于被派遣的工作人员造成的上述损害,原则上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除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实践中,法院判决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大量是基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四十六条第一款和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且主要来自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损害后果没有第三人的介入,需要自己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例如楼内大堂湿滑,导致业主摔伤;二是在第三人侵权介入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下,只是依据其过错程度,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且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例如业主家中发生入室盗窃。而且,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要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而

民法典下物业侵权责任归属

《民法典》视角下的物业服务企业侵权责任备受瞩目的《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中有相当多的内容与物业管理有关。学习并梳理这些内容,很显然对行业的未来发展和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服务是非常必要和有益的。作为系列学习文章之一,本文将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常见的与物业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和探讨。一、侵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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