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土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项目:权属土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实施依法实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许可制度。
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在设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由
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设区城市规划区以外属于城区管辖范围的镇、乡规划区内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县级市、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县级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拨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的审批条件: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对象为建设单位或个人,范围为北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六、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划拨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的申请材料是: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项目性质、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情况的说明,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A4幅面,需提供原件核对)。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按规定年审《企业法人经营执照》;(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A4幅面)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复印件,一式一份,A4幅面,需提供原件核对)。1.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应当明确代理权限;2.申请人为法人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原件(如没原件,需先登公告注销);
(五)属于原单位名称更名的:企业单位需提供工商部门证明材料;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名称更名的需提供上级主
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国有企业改制更名的,需提供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单位名称更名提供);
(六)更名后单位写的债权债务责任承担承诺书原件,(用地单位签字盖上公章),(单位名称更名提供);
(七)市规划局批准调整或分割的总平面规划图及有关批准文件的原件(用地调整或分割提供);
(八)《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复印件,(A、属出让土地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宗地图必须有国土局骑缝章,如没有骑缝章,须盖国土局章确认此图为该土地证的附图);
(九)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银行的。A、须提供证件复印件及附件,B、须提供所抵押银行同意办理事项的说明并盖章。(证件抵押银行须提供)
(十)如用地坐标不详的需实测现状,并提供有界线坐标的实测成果(须加盖国土局确认公章);
(十一)北海市城市信息中心提供地形图数据受理回执和项目相应的建设用地界限工作图一式三份(须由具有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进行确认);
(十二)、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的材料需持原件核对。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北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北海市土地(海洋)审批委员会审议、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北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北海市土地(海洋)审批委员会审议、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受理时间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一、受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77)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07334; 投诉电话:0779-3207317。
1-2(5)、权属土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证
申请人
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申请 受 理 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 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予以受理。 审 查 用地规划管理科会同相关科室依法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7个工作日) 决 定 局领导依法作出决定(2个工作日) 送 达 依法公开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通知申请人
承办机构:行政审批办公室、用地规划管理科
服务电话:3211037(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 3207334(用地规划管理科) 监督电话:3207317(监察室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北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北海市土地(海洋)审批委员会审议、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北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北海市土地(海洋)审批委员会审议、听证和公示等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