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论体系,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制度体系、以“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服务热线”为载体的平台渠道体系,以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的业务体系,以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为目标的评价体系,全力打造服务型税务机关。
国外纳税服务经验
纳税服务最早的理论渊源是威廉·配第(WilliamPetty)和亚当·斯密(AdamSmith)等西方经济学家确立的税收公平、便利、节约等原则。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许多西方国家实现了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理念的重大转变,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纳税服务体系。
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已成为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共识,许多国家还将其写入工作使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87年发表的巴黎宣言中,提出“把管理当服务,视公众为客户”的理念。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美国国内收入局重组和改革法案》,要求国内收入局将重点放在服务公众和满足纳税人需求上,形成以为纳税人服务为中心的组织模式,将国内收入局的使命确定为“为美国纳税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将通过纳税服务提高税法遵从度作为首要目标。国外税务机关普遍认为,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是促进税收遵从的两大方面。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纳税服务的定位,如果把整个税收征管体系比作一个金字塔,纳税服务就是这个金字塔的基础,其他税收征管措施,依次包括处理申报信息、开展税务审计、查处偷逃税和追究法律责任,都是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税务机关所做的一切工作,都应以做好纳税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在2009年~2010年战略规划中明确把“提高个人和企业税法遵从度以及享受减税和福利的程度”列为六大工作目标之首。匈牙利在2008年~2012年规划中也明确把“优化纳税服务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简化办税流程,增强纳税意识,实现纳税人的自觉遵从”作为两大战略目标之一。
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保护纳税人权利。发达国家普遍重视从法制角度强化纳税人权益保护。1977年澳大利亚公布了《纳税人宪章》,1985年加拿大公布了《纳税人权利宣言》,1986年英国公布了《纳税人权利宪章》。2003年OECD发表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美国等一些国家还设立了纳税人权利保护委员会等机构,代表纳税人有效监督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
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丰富服务手段。各国政府都愈发重视倾听纳税人的声音,依据纳税人需求提供服务已成为一种趋势。OECD2012年和2013年连续两年就纳税人需求管理总结各国经验,发表了《更加睿智的税务管理——通过需求管理策略实现服务目标》和《管理服务需求:帮助税务机关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的服务期望》。随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电子化纳税服务正日益成为提供服务的重要手段。目前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税务机关都专设了税收信息咨询中心或计算机咨询中心,供纳税人查询纳税情况、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业务问题。
建立服务标准,加强考核评价。各国在纳税服务的具体工作中都很重视服务绩效的考评。英国税务局坚持量化全国统一的服务标准,为纳税人提供迅速高效的服务,2013年要求纳税人90%的电话咨询得到接听,80%的投诉在15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澳大利亚税务局制定专门的办事承诺制度,要求公众80%的电话咨询在5分钟内得到回复,而90%的税务代理咨询在2分钟内得到回复。 除加强内部监督外,许多国家还开展满意度调查,并把纳税人评价结果与税务机关的工作业绩直接挂钩。2013年美国纳税人满意度为78%,澳大利亚2009年对税务工作人员
满意度评价为80%,新加坡2011年纳税服务水平满意度调查结果为97.6%。
加强社会协作,发挥税收中介的作用。目前多数国家采取自行申报制度,鉴于涉税事项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许多纳税人需要中介机构帮助办理各种纳税事宜。OECD2013年调查显示,英国43000家税务代理机构为约800万客户代理了78%的企业所得税申报,33%的工资申报,63%的自行评估所得税申报和43%的增值税申报。
创新服务手段,构建电子化政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各国税务机构近年来都非常重视创新服务手段,在纳税申报、税款支付和信息查询等方面不断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构建电子化政府。
近年来电子申报在各国的应用愈发普及。英国个人所得税电子申报率2004年只有17%,2011年提高到77%,丹麦2004年为68%,2011年达到98%。各国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电子申报率则更高,意大利、墨西哥、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和阿根廷等国的电子申报率现已达到100%。
过去10年,世界税务机构在纳税流程设计和技术应用上最显著的发展之一是个人所得税预填申报系统的出现。预填服务是指税务机构利用自有信息帮助纳税人填写好纳税申报表,经纳税人确认后完成纳税申报。丹麦从1988年开始预填服务,1999年纳税人已可以在线复核预填申报表的完整性,确认后由税务机关发出评税通知,发展到2008年,该国已经不需再发送预填申报表给纳税人,纳税人只需在线获取用于确定其纳税义务的详细申报数据,如需调整告知税务机关即可,然后会直接收到评税通知。新加坡2009年开始针对工资薪金纳税人推行“免申报服务”,其50万应税纳税人中的70%现已可以不对税务机关的预填申报信息进行任何修改就确认报税。
一些国家还在研究利用新的互联网和无线技术提供纳税服务。比如,丹麦提出利用摄像头、实时聊天工具和视频会议工具打造虚拟办公室;爱尔兰探索进行在家电话办公;荷兰通过流动扫描汽车号牌登记信息与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进行比对收缴欠税;秘鲁建立了覆盖全国的电话服务中心,通过包括手机短信在内的各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对我国纳税服务工作的建议
通过对国外纳税服务情况的研究,笔者认为纳税服务是一项全局性、基础性的工作,与税收征管工作相辅相成,贯穿于征收管理的全流程。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既要着眼全局,又要立足细微,统筹考虑以下方面内容: 建立现代化服务体系。积极推进纳税服务全局性和基础性建设,着力发挥纳税服务的整体功能和社会影响力,形成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论体系、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制度体系、以“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服务热线”为载体的平台渠道体系、以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的业务体系、以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为目标的评价体系,全力打造服务型税务机关。 开展全员服务。纳税服务不应局限在纳税服务部门,而应是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干部的共同责任。
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税务机关日常管理应以“法定”为原则,多渠道接纳和认真处理纳税人投诉,合理调解税收争议,依法做好行政复议。
推进平台渠道建设。加快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充实和优化门户网站功能,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
规范中介服务,加强部门协作。建立税务机关专门服务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的纳税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涉税中介行业执业规范,加强国地税、社保、财政、工商、银行和海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支持纳税服务志愿者、行业协会和社区组织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加强考核激励。以绩效评估为抓手,通过量化、细化各项纳税服务工作的具体内容、流程、
时限和考核标准,明确各部门、各环节纳税服务的职责,推动全员全程服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