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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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
一、认定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申请之日前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达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达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额与总资产成长性等4项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其定量评价应达70分以上。 二、认定条件说明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近3年内获得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四类,提供授权证书。 (二)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5年以上独占许可等方式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应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备案核准,提供备案证明文件。 (三)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应在企业主导产品生产过程中应用,并起核心作用。 (四)企业近3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企业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等2项指标应由具有资质且符合有关条件要求的中介机构审计鉴证。 三、认定工作流程 州市县(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组织区域内企业申报 申请认定企业自我评价 自评符合条件的申请认定企业网上注册登记 云南省认定管理办公室组织对申请认定材料形式审查 对通过形审的企业,受理登对未通过形审的企业,向推荐单位记,并向推荐单位发出受理通反馈形审意见,退回申请材料 云南省认定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申请认定企业向所在地州(市)科技部门报送申请认定材料 申请认定企业所在地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查推荐 云南省认定管理办公室受理州(市)推荐的申请认定企业 云南省认定管理办公室提出拟认定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对领导小组批准的拟认定企业,向未批准的拟认定企业,向推荐单 全国认定管理机构申请上网公示 位反馈意见 拟认定企业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拟认定企业,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认定企业,向全 核实处理,反馈意见 国认定管理机构申请备案核准 四、认定工作流程说明 厅、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地税局联合行文,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一)组织申报 全省各州市县(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具体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的组织申报,指导企业做好认定材料的编制工作。 (二)企业自评 企业自评是企业正式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的必备工作。申请认定企业应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开展自评工作,填写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我评价表》。企业自评结果符合认定条件要求方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和申请认定,即自评结果符合认定的6项条件要求,且企
经全国认定管理机构核准的拟认定企业,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
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额与总资产成长性等四项指标定量评价70分以上。
(三)审查推荐
审查推荐的具体工作由申请认定企业所在地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负责。申请认定企业按照认定条件要求进行自评后,将认定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州(市)科技部门。由州(市)科技部门牵头,组织财政、税务部门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联合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填写《××年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州(市)推荐企业汇总表》(附表一);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
(四)申请受理
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简称省认定办)负责受理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审查推荐的申请认定企业。每一年度分批次在规定的时限内受理认定申请,并组织认定。
(五)形式审查
省认定办对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审查推荐的申请认定企业逐项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逐项填写《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形式审查表》(附表二)。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申请认定企业与认定条件的相符性、承担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资质条件、申请认定企业自评情况等四项内容。
经逐项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认定企业,省认定办向推荐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认定企业,省认定办向推荐单位书面反馈形审意见。
(六)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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