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纸业公司与某信托公司信托纠纷一案代理意
见与方案
某纸业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某纸业与某信托一案,湖南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提供如下代理意见与方案。 一、案情简介
2011年3月30日,某纸业贸易公司通过中国民生银行长沙高桥支行与某信托公司订立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约定某纸业贸易公司两百万元整信托资产认购某信托公司两百万个A类优先级受益权信托单位,信托计划项下,A类优先受益人的预期收益率为9%/年,信托计划预计期限为24个月。受益人为某纸业贸易公司,接收信托净资产的指定账户为中国民生银行长沙高桥支行(账号:XXXXXXXXX)。2011年4月19日,民生银行长沙高桥支行从某纸业贸易公司账户理财划款两百万元,至2013年3月账户余额为2211892.84元,扣除银行利息及本金,净收益为204408.35元。受益人某纸业贸易公司认为两年的净收益应当为36万元(200万*9%*2),受托方还应当支付余下的净收益155591.65元。 二、本案难点
1、受托方是否存在违约。
首先,中国民生银行对公分户账对账单中显示,2012年4月20日,账户进账1039353.71元,分析可知,1000000元为部分本金,
39353.71元为第一次分配利息。根据《信托合同》第九条,信托计划终止前信托收益的分配和优先级信托计划资产的返还中9.4条至9.5条,只有9.5条中规定受托人有权决定向优先级受益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优先级信托资产本金并对优先级受益人进行分配。但适用临时分配的前提条件是满12个月后并且扣除应由信托计划承担的税费及信托费用后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能够满足全部或部分优先级信托计划资产本金及按照优先级受益人预期收益率计算的截至该日的预期收益。而第一次分配时,分配的净收益39353.71元,并未满足预期收益率计算的截至该日的预期收益【预期净收益为18万元(200万*9%*1)】。因此受托人无权在此次分配返还本金,违反《信托合同》的约定。
其次,某信托公司作出临时分配决定后未通知某纸业贸易公司,信托终止后未将处理事务的清算报告送达信托某纸业贸易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受托方作出临时分配决定后应当通知优先级受益人。信托终止后应当将处理事务的清算报告送达受益人。某信托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造成某纸业贸易公司经济损失。
2、案件的管辖权。
民生银行长沙高桥支行仅代理收付信托资金,不承担其他责任,不能成为被告,案件无法在长沙地区法院受理。按《信托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受托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受托方某信托公司住所在北京东城区,只能向北京地区法院起诉。 三、诉讼思路
《信托合同》第21.1条,委托人或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那么根据诉讼请求不同分为两种:
第一种,诉讼请求某信托公司支付某纸业贸易公司余下的净收益155591.65元。即以预期净收益总额(预期收益率乘以预计期限)减去实际支付的净收益。但是预期净收益非实际净收益,属于非确定值。所以,某信托公司实际支付的余下净收益也非确定值。
第二种,诉讼请求某信托公司赔偿某纸业贸易公司损失112921.40元(1039353.71*6%*1+1165054.64*6%*264/365)。从应当通知临时分配决定返还部分本金及应当送达处理事务的清算报告之日起,分别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银行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请某纸业贸易公司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四、诉讼步骤
1、收集某纸业贸易公司已经履约以及某信托公司违约的相关证据材料。
2、查找法律依据及案例,主要是违约后赔偿的相关法律文件及案例。
报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