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它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筹措资金组织实施。 第五条 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 消防站分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 普通消防站分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二种。 第七条 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所有城市均应设立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且设置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是普通消防站的特例。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人口在50万上(含50万)的其他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
第八条 消防站的消防车配备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消防车库的车位数备 表1
普通消防站 消防站类别 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车辆数 4-5 小型普通消防站 2 6-8 特勤消防站 第九条 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是指室外训练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营具等组成。责任区内有水上重点保护对象的消防站还应配备消防艇。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7km2 。 小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4km2 。
二、特勤消防站兼有责任区消防任务的,其责任区面积同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第十二条 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设在责任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二、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三、责任区内有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部位一般不应小于200m。
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城镇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宜为10~15m。 第十三条 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十四条 消防站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消防站的类别和有利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1600~2300m2 。 小型普通消防站 350~1000m2 。
特勤消防站 2600~3500m2 。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可参照表2确定。
第十六条 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消防站建筑,应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并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其中8~9度地区的消防站建筑应对消防车库的框架、门框、大门等影响消防车出动的重点部位,按有关设计规范要求进行验算,限制其地震位移。
第十七条 消防车库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和非常时期执勤备战的需要。
一、车库宜设备用车位及修理间、检修地沟。修理间应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不宜靠近通信室。 二、消防车库的设计,应有排除发动机废气的设施。
三、消防车库内外沟管盖板的承载能力,应按最大吨位消防车的满载轮压进行设计。车库地面和墙面应便于清洗,且地面应有排水设施。库内(外)应有供消防车上水用的市政消火栓。 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m2 ) 表2
消 防 站 类 别 房屋类别 名称 普 通 消 防 站 标准型普通 消 防 站 消防车库(车位数) 通信、接待室 体能训练室 训练塔 灭火抢险与个人防护器材及被装营具库 业务用房 修理间、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 蓄电池室 图书阅览会议室 干部备勤宿舍 消防员备勤宿舍 餐厅、厨房 辅助用房 锅炉房、浴室 晾衣室(场) 0-100 10 50-150 48-100 156-204 90-100 70-110 14 0-30 - 12-60 20-60 50-90 30-60 8-60 - 60-100 10 110-200 90-120 270-360 140-160 130-150 20 290-380 (4-5) 30 40-80 120 50-100 小型普通 消 防 特 勤 消 防 站 站 80-150 (2) 10-30 20-60 - 6-70 420-600 (6-8) 40 80-120 210 100-150 贮藏室 盥洗室、厕所 配电室 油料库 其他 合计 30 40 10 12 20 1120-1610 0-10 9-20 - - - 245-700 40-60 40-70 10 20 30-50 1820-2450 第六章 装备标准
第二十四条 普通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扑救本责任区内一般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需要,特勤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扑救与处置特种火灾和灾害事故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配备的消防车辆品种及数量,宜符合表3的规定。
各类消防站配备的消防车辆品种及数量 表3
普通消防站 消防站类别品种 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水罐消防车 水罐或泵浦消防车 水罐或泡沫,干粉消防车 举高消防车 抢险救援消防车 排烟消防车 照明消防车 器材消防车或供水消防车 1 1 1 1 1 - - - 小型普通消防站 1 1 - - - - - - 1 1 1 1 1 1 1 1 特勤消防车 注:表中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带\车种,车辆总数为4辆时选取一辆;特勤消防站,车辆总数为7辆时,在带\号的车种中选取一辆。
二、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不应抵于表4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5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6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消防站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7的规定。
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 表4
普通消防站 特勤消防站 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118 8000 1 40 A、B 20 3000 10000 1.8 20 1 40 A、B - - - 小型普通消防站 118 8000 1.8 20 1 60 191 12000 1.8 30 A、B 30 3000 10000 消防站类别技术性能 发动机最大功率(kw) 最大装载质量(Kg) 水罐消防车出水性最大装载质量(Kg) 能 出口压力(Mpa) 流量(1/s) 水罐消防车出泡沫性能(类) 举高消防车额定工作高度(m) 最大起吊质量(kg) 抢险救援消防车 最大牵引质量(kg) 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标准 表5
普通消防站 消防站类别名称 标准型普通消防车 机动消防泵(含浮泵) 移动式水带卷盘或水带槽 移动式消防炮 A、B类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桶,空气泡沫枪 消防栓扳手,水枪,水带,分水器,接口,包布,护桥等常规器材工具 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 表6
普通消防站 防站类别名称 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化学侦检器材 洗消处理器材 液压破拆组合器材 机动切割器具 - - 1中组合 1台 2台 2个 1个 2套 特勤消防车 小型普通消防车 1台 1个 - 1套 3台 3个 2个 2套 按所配车辆技术标准要求配备 特勤消防站 小型普通消防站 - - 1小组套 1台 1套 1套 1大组套 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