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监督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六条 保卫科对我厂劳动纪律进行安全监察时,应当对每次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必要的记录。 第五十七条 对厂领导及其他管理部门查出的违纪行为实施处罚时,由保卫科出具处罚通知单。各单位不许进行二次处罚,否则按罚款总额的一到二倍对单位领导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自行查出的违纪现象,也必须按本条例规定执行处罚,所收罚款由本单位在当月或次月纳入二次分配,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十九条 对本条例规定除罚款外,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由保卫科建议人事劳资科给予其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凡受到本条例处罚的责任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罚款缴至财务科,并将缴款收据复印件交回保卫科;如不主动按期缴纳罚款,由岗检室负责督促缴纳,并按每迟缴一天加收 10%的滞纳金进行处罚。对拒不缴纳罚款及滞纳金者,由岗检室对其电视曝光,同时给财务部门出具罚款及滞纳金“扣款通知”,由财务部门在其工资中予以扣除,并及时通知岗检室取回扣款“回执单”。凡因拒绝检查或与检查人员、管理部门无理取闹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如职工不服处罚或认为查处不实不公时,可向保卫科说明理由,由保卫科复核后重新处理;如对重新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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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不认可时,可向主管领导或厂长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延安炼油厂职工违纪(违章)处罚条例(陕油延炼发〔2013〕81 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由保卫科负责解释与执行,企管科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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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厂领导,档。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延安炼油厂行政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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