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磐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是我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截止出具证明时间,确认该事业单位开
办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整(其中:固定资金 万元;流动资金 万元;其他资金 万元)。供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初始登记;□变更开办资金;□重新设立登记时使用。 特此证明。
主管部门公章:
主管部门财务章:
主管部门财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事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或者申请重新登记的提供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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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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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事业单位法人开办资金确认证明磐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是我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截止出具证明时间,确认该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万元整(其中:固定资金万元;流动资金万元;其他资金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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