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24〕2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滨海湿地保护、围填海管控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聚焦海洋资源环境突出问题,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加快形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海洋治理格局,全面提升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扎实推进海洋强省建设提供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4年,全省围填海得到有效控制,过量围填海、破坏性开发活动得到全面遏制,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滨海湿地保护、围填海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建设水平显著提升,沿海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全面形成。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78%,海岛现有砂质岸线长度不缩短,海岸线整治修复长度不低于300公里;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管辖海域面积的11%以上;建成10个以上省级和国家级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
二、主要举措
(一)严管严控新增围填海。
1.强化围填海总量控制。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24〕5号)认定。禁止在重点海湾河口范围内的重要生态空间实施围填海,原则上不再受理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弱的海域围填海项目。加强围填海总量管控,2017年之前已安排但未核减的围填海计划指标不再执行。经批准的新增围填海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边施工、边修复的要求,落实好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最大程度避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
2.严格新增围填海审查程序。对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和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而提出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受理,经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并附上作为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开展围填海审查的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立项依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依据、海域使用申请、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利益相关者协调处置方案等)。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严
格管控、生态优先、集约节约的原则,对围填海必要性、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由省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审核。(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
3.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围填海。沿海各市、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围填海。对未经批准的新增围填海,由各级执法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恢复海域原状,依法从重处罚;监管不到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二)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1.妥善处置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根据围填海工程进展情况,由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进行分类处置。《通知》印发前已完成围填海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节约集约利用,并参照《围填海项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构建自然化、生态化的新海岸。《通知》印发前已批准但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按照《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要求,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确需继续围填的,由项目所在地市级政府参照相关技术导则组织开展生态影响分析、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并报省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同时由省自然资源厅报自然资源部备案。(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