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7〕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创建、管理、命名和验收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环保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和深入开展,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而设计创建的新型工业园区。通过园区的创建,可加快实现工业园区的生态化改造,促进我国工业粗放型增长方式的转变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从根本上缓解环境污染的压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园区的申报、验收和管理。
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以及大型企业为核心的工业聚集区域创建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成立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成员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商务部外资司和科学技术部高
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园区的审核、命名和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园区建设的日常工作。各级环保、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园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创建
第五条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其他类型园区经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办公室受理上报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一。
第六条 园区创建申报条件:
(一)园区建设得到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
(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符合商务部相关管理要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符合科学技术部相关管理要求。
(三)园区具有一定建设基础,建设中采取了有利于物质减量、循环利用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措施,具有一定的生态工业雏形。
(四)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环境保护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园区内所有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五)园区所在区域已完成或正在计划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园区按照ISO14001的要求已建立或正在计划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第七条 经办公室审查同意,园区应组织编制《XX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建设规划”)和相应的《XX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参照《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编制指南》编写,见附二。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完成送审稿后,按程序提交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八条 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进行审核。
审核分预审核和正式审核两个阶段。
第九条 预审核采用专家打分制,重点审查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是否存在原则性错误和重大问题、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有无重大漏项、是否符合生态工业一般原理、是否有与园区建设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政策保障措施。办公室综合专家意见,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会。未通过预审核的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可由园区组织编制单位根据预审意见对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进行调整和完善,调整完成后重新提交办公室。
第十条 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送审稿)通过预审核后,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会对其进行正式论证。专家论证会的论证重点是:园区建设的意义、建设条件是否成熟、建设目标是否明
确和合理可行、建设内容是否符合生态工业要求、是否有可行的项目、是否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等。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通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向办公室报送正式的报批稿。未通过论证的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可由园区组织修改,交由办公室按照第八、九、十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通过论证后,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共同批准其建设。
第三章 管理和命名
第十二条 园区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论证会通过的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进行园区建设。
园区建设过程中,若需对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园区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办公室备案。
园区应每年11月底向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重点项目的落实情况、获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总结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必要的调整及其说明和下一步工作重点等。
第十三条 园区建设应结合建设规划和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3-2006)、《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4-2006)、《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5-2006)进行自我评估,达到建设规划阶段目标和标准要求的,由园区提出申请,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该园区的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提出考核验收意见并反馈给园区。
考核验收组织形式、考核组人员组成、考核验收程序、考核内容等要求参见《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考核验收规则》(附三)。
第十四条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园区,领导小组将在有关政府网站、《中国环境报》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反映的情况。
领导小组将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转交相关部门查实、查处或责令园区进行整改。有关部门将查处意见或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领导小组,并及时向群众通报对举报问题的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命名。对通过审议的园区,由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共同发文,正式命名该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园区的调研和抽查,指导园区工作。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园区,领导小组责成其改正:
(一)园区建设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善,不能及时报告园区发展动态。
(二)园区中的企业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未能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
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或总量控制目标。
(三)园区中的主要企业经济、生态环境及社会等效益差,并直接影响到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四)未按园区规划的要求和目标推进园区的建设,园区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未及时报告。
(五)园区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六)园区未完成所在辖区环境管理目标。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每3年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一次园区建设绩效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园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园区予以取消命名。
建设绩效评估的组织形式、评估程序,评估内容等要求参见《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绩效评估规则》(附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附一 申请材料内容和要求
附二 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编制指南
附三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考核验收规则
附四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绩效评估规则
附一:
申请材料内容和要求
报送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
园区建设单位编写的申请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报告,内容包括: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区域、产业规模、主导产业等)、创建意义、基本思路、基础条件、预期目标、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等。
(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完成情况证明
提交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意见或合同书(如果正在进行)。
(三)环境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证明
提交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合同书(如果正在进行)。
(四)园区环境绩效证明
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证明园区近三年有效地贯彻执行了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政策,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二是证明该园区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污染控制程度、环境管理体系完善程度等方面符合生态工业园区创建的基本要求。
环境绩效证明还应包括对园区环境绩效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材料,主要包括:园区提出创建申请之前三年内编制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近三年的园区环境质量报告书;重点污染源、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报告;其他能够说明园区环境绩效符合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基本要求的材料。
附二:
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编制指南
(一)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结合节能减排的要求,将发展生态工业与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相结合,与发展高新技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相结合,与区域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生态保护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
2、基本原则
(1) 与自然和谐共存原则:园区应与区域自然生态系统相结合,保持尽可能多的生态功能。对于现有工业园区,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和对环境的压力。新建园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当地的生态环境容量,调整列入生态敏感区的工业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园区对局地景观和水文背景、区域生态系统以及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影响。
(2)生态效率原则:在园区布局、基础设施、建筑物构造和工业过程中,应全面实施清洁生产。通过园区各企业和企业生产单元的清洁生产,尽可能降低本企业的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通过各企业或单元间的副产品交换,降低园区总的物耗、水耗和能耗;通过物料替代、工艺革新,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在建筑材料、能源使用、产品和服务中,鼓励利用可再生资源和可重复利用资源。贯彻“减量第一”的最基本的要求,使园区各单元尽可能降低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