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演进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 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产生
(一)法律产生的根源和标志 根源 标志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二)法律与原始社会规范的比较 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两者有着许多共同点:两者相同之都属于社会规范;都要求人们普遍遵守,并且有一定约束力;都根源处 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各自的经济基础所决定;都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产生的方式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不同 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 反映的利益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原始社会规范反映原始和意志不同 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 区别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依靠社保证实施的会舆论的力量、传统力量和氐族部落领袖的威信保证实力量不同 施的。 适用的范围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内的所有居民;原始社会不同 规范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
二、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 个别调整,即针对具体人、具体行为所进行的只适用一次的调整。当某些社会关系发展为经常性、较稳定的现象时,人们为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而为这一类社会关系提供行为模式,于是个别调整便发展为规范性调整,即统一的、反复适用的调整。法律产生以后,法的调整从一般的规范性调整中分离出来,法的调整逐渐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调整方式。 原始社会时期的社会规范主要是习惯。国家产生以后习惯逐渐转变为习惯法。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社会文明的发从习惯到习惯展,国家机关根据一定的程序把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法、再由习惯法规范以明确的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逐渐产生了制定法。最早到制定法 的制定法,主要是习惯法的整理和记载,还有个别立法文件和最主要的判决的记载。 原始社会的习惯融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于一体,国家产生从与宗教规范、之初的习惯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等没有明显的界限,三道德规范的浑然者相互渗透、浑然一体。随着社会的进化、法的发展成熟,一体到与之分法与道德、宗教规范开始 化、相对独立 分化,法在调整方式、手段、范围等方面自成一体、相对独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发挥特殊的作用。
【真题示例】
有学者这样解释法的产生:最初的纠纷解决方式可能是双方找到一位共同信赖的长者,向他讲述事情的原委并由他作出裁决;但是当纠纷多到需要占用一百位长者的全部时间时,一种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成为必要了,这就是最初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1/13,单选)
A.反映了社会调整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规律 B.说明法律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
C.看到了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在法产生过程中的作用 D.强调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分析】根据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法律产生了经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再到法的调整的过程,所谓个别调整就是针对个别人的具体行为进行调整,这种调整方式虽然针对性强,但是其效率低,于是就出现了针对不特定人的行为进行调整的规范,这个规范起先表现为原始社会规范,后来发展成为法律。故A对。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看法,在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首要规范是原
始社会习惯。故B错。
题干中的信息并没有反映出经济和政治因素对法律产生的影响,也没有强调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故CD错。 关于法的发展的学说 (二)法的移植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概念 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法的移植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 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 必然性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 必要性 法的移植是法治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致融合和趋同。 类型 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要避免不加选择地盲目移植,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进行移注意事项 植,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三、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是指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 法律文化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长期以来所形成的知识、意识、技术和调整方法等内容的总和,一般可分为:物化的层面(指法律文化通常以某种物化的法律文化 形式表现出来)制度的层面(指法律文化表现为与传统相关的各种具体的制度);观念的层面(指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法律意识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 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知识化和体系化法律意识 为特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也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形式。 法的传统之所以可以延续,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意识强有力的传承作用,即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经常随着国家制度和政权结构的变他而变化,但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却相对比较稳定,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因此,法律意识可以使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得以延续。 法律可能先于法律制度而存在,也可能滞后于法律制度的发展。 四、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及划分的理论依据
法系是比较法学上的基本概念,具体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概念 对法所做的分类。据此分类标准,凡属于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法系划分的埋论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 划分的理在历史上,世界各主要地区曾经存在过许多法系,诸如印度法系、中华法系、论依据 伊斯兰法系、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等。 (二)民法法系与英美法系
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欧洲大陆国家、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日本、泰国、土耳其、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都属于大陆法系。 概念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为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除了英国(苏格兰外)以外,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共同点 两大法系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都重视法治。 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区别 法律思维 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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