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做好防尘防毒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有效贯彻、落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证企业正常、稳定发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卫生管理。 3.机构设置及职责
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全面负责公司内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工会主席任副组长;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设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分厂、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分厂、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工作程序及要求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我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有:
a 一氧化碳; b 噪声等。
造成的职业病有:急性或慢性中毒、灼烫伤、听觉受损等。 危害因素分布范围:各产品生产区和储罐区。
4.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4.2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4.3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业病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4.4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4.5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治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4.6严格执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4.7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4.8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工作场所及职工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其防护设施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9企业生产流程、生产布局必须合理,应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使从业人员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4.11在尽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确定责任人和检查周期,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4.12各部门应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要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目标、方法、资金、时间表等,对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要定期检查,确保职业危害的防治与控制效果。
4.13企业或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4.14健全职工体检制度,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严格就业职工身体素质关。 4.15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4.16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5.防尘防毒管理
5.1公司范围内对有毒作业场所,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安全领导小组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有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5.2 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设置检测报警仪器,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5.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5.4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5.4新职工入公司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性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5.5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5.6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进行预防性治疗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性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6. 组织与抢救
6.1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厂长(副经理)担任组长。
6.2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箱。
6.3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水池等冲洗设施。 6.4企业应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6.5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86〕化生字第1078号文)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7.相关文件及记录
7.1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文件 7.2职工卫生档案
7.3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情况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