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外
资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对照表
王 进
编者按:王进同志系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现为中国税收筹划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中国税务报》特邀坐堂专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兼职教师;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的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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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内资细则) 合并前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外资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第三条第一款税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说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项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 2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细则条例第二条(六)项所称有生产、中,除特别指明者外,统称为企业。 第七条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营企业,可以由合作各方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律、法规分别计算缴纳所得税;也可以由该企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照税法统一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计算缴纳所得税。 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 第五条第一款税法第三条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 3
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 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第三条第二款 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第四条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所说的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 4
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和其他所得。 得。 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是指股得。 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