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办〔2009〕33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
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委、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局以上单位,驻黄各单位:
《黄山市“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厅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1月5日
黄山市“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
实施方案
徽州古村落、古民居是徽州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分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为加大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利用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黄山市“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以下简称“百村千幢”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现代国际旅游城市“一条主线”,坚持保护与利用、旅游与文化有机融合“两个理念”,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三个结合”的新路子,做好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四个转化”:以保护利用为前提的“功能转化”、以文化积淀为基础的“特色转化”、以传承文脉为根本的“精神转化”、以市场运作为手段的“资本转化”。
二、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文化资源的有效保护。徽州古村落、古民居具有原创性和不可再生性,有着极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是能够为黄山旅游发展提供优势的关键资源。实施“百村千幢”工
程,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原状地保存在所属区域环境中,使物质文化遗产“凝固住”,非物质文化遗产“活起来”,不仅可以守住古村落、古民居的“筋、骨、肉”,还可以传承徽州文化的“精、气、神”,真正使古村落、古民居流传后世,永续利用。
(二)有利于旅游业态的转型升级。目前我市19个4A级以上景区中,以古村落、古民居为主的景区占13个,其接待量占所有旅游景点总接待量的63.74%,但观光模式趋同。旅游发展特色是生命力,差异是竞争力,通过实施“百村千幢”工程,把文化资源转化为旅游资源,发展旅游新业态,促进旅游产品多元化、规模化、精品化,以创新的文化理念和大手笔的文化策划,激活静态资源的价值内核,促进旅游业态的转型升级。
(三)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对生活质量追求日渐提高,古村落、古民居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现代人的居住需求。实施“百村千幢”工程,使传统文化与现代理念接轨,以符合现代的语言和表现方式,激活并拓展古村落、古民居的功能价值和生命力,切实推动农村软硬环境的改善和提升,当地村民也可从旅游发展和土地资源整合中真正受益。
(四)有利于提升我市的对外形象。我市有两处世界文化遗产,一处世界文化遗产拓展项目,国家、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18处、文物保护单位80处,这些文物古迹和文化遗产见证着徽州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是“撬动”徽州文化的支点,
是做好“徽文章”的抓手。实施“百村千幢”工程,可以最大限度地还原古色古香的历史风貌和独具魅力的文化价值,再现古村落、古民居的“形”与“神”,打造城市旅游的新亮点,提升城市形象的美誉度,让世人了解博大精深的徽州文化。
三、实施原则
实施“百村千幢”工程,要认真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并做好“五个结合”:
(一)坚持保护第一与合理利用相结合。保护的目的是更好地利用。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辨证关系,以创新的保护模式和灵活的开发理念,变被动保护为保护利用,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的基础上科学保护,形成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互动发展。
(二)坚持科学规划与依法推进相结合。切实把握规划先行的理念,把科学制定规划作为工程推进的前提和基础,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依据其现实情况,编制富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划,满足保护、利用的最大需求。
(三)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对上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同时,要切实增强市场意识,遵循市场规律,运用市场手段,做好项目的包装编制工作,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发挥市场的主力军作用。
(四)坚持分类指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古村落、古民居的分布形式、现实情况、保护要求、开发形态不尽相同,要实现
最佳形式的保护、最高效益的利用,必须系统谋划、科学运作、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明确任务、明确责任,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
(五)坚持尊重民意与宣传引导相结合。“百村千幢”工程是一项挖掘发展资源、惠及广大群众的民心工程,要切实尊重群众意愿,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组织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工程实施,不搞形象工程,使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利用成为全社会普遍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四、主要内容 (一)实施对象
“百村千幢”工程即指在黄山市境内选择101个古村落和1065幢古民居进行保护性利用的工程。
古村落选取标准(以自然村为单位):已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地的古村落;列入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古村落;1911年以前形成的自然村,徽派古建筑占整个村落建筑总数10%以上,现存文化遗产比较丰富和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民俗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村落。
古民居选取标准(以单体古民居为单位):已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黄山市境内建于1911年以前,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祠堂、牌坊、书院、楼、台、亭、阁、塔等民用建筑物;经市文物部门认定具有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