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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脊髓灰质炎疫苗预防接种异样反映补偿方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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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防接种异样反映补偿方法

第一条 为标准预防接种异样反映补偿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和《预防接种异样反映鉴定方法》(卫生部令第60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预防接种异样反映,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标准接种进程中或实施标准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映。

第三条 受种者在本省行政范围内所有具有资质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合格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样反映,依法需要对受种者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依据《预防接种异样反映鉴定方法》,预防接种异样反映应当由县级、设区的市级、省级预防接种异样反映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调查诊断结论,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应当由设区的市级、省级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作出预防接种异样反映鉴定结论,其它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或个人均不能作出预防接种异样反映的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样反映:

(一)一样反映: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因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发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映,要紧有发烧、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病症;

(二)疫苗质量事故: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接种事故:因接种单位在预防接种进程中违背预防接种工作标准、免疫程序、疫苗利用指导原那么、接种方案等缘故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偶合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暗藏期或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或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形,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病情加重;

(五)心因性反映:在预防接种实施进程中或接种后因受种者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群体的反映。

第六条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和对疫苗质量缘故或疫苗检疫结果有争议的,依照《药品治理法》的规定,向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申请处置。

因接种单位违背预防接种工作标准、免疫程序、疫苗利用指导原那么、接种方案等缘故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

故处置条例》的规定处置。

第七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映造成受种者死亡、严峻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补偿。不属于预防接种异样反映的,不予补偿。

本方法所指的补偿为一次性经济补偿,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育人一辈子活费、康复费、后续医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安抚金等。

第八条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而且志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发的预防接种异样反映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专项经费中安排,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一年一次拨付给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发的预防接种异样反映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第九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映造成受种者死亡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依照上一年度江苏省会镇居民人都可支配收入计算,其中上一年度是指引发异样反映的疫苗接种时刻的上

江西省脊髓灰质炎疫苗预防接种异样反映补偿方法试行

江苏省预防接种异样反映补偿方法第一条为标准预防接种异样反映补偿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和《预防接种异样反映鉴定方法》(卫生部令第60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预防接种异样反映,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标准接种进程中或实施标准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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