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根据会议批准文件报总公司财务部备案。各
分、子公司财务部门按照总公司财务部财务核算要求列销账项。
第十八条
各分、子公司对已作核销处理的坏帐,应建立坏账核销档
案,报总公司清欠办备案。同时各公司应建立辅助账薄,不要放弃追索。
第十九条
对于已做坏帐核销而又重新收回的债权,应按照总公司财
务部财务核算要求列账。任何公司一律不准借此机会转移、隐匿已提足坏账准备金或已做坏账核销的对方单位的所欠债务。若有转移、隐匿情况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严肃处理。
第三节 清欠档案建立及保管规定
第二十条 清欠档案建立的指导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为公司负责,
为历史负责的原则,以“建档”为载体,理清事件的“来龙去脉”,为决策、处理相关问题提供详实的依据和资料,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清欠办根据清欠台帐对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进行全
面建档,清理结清一笔封档一笔。各分子公司清欠专职人员在总公司清欠办的指导下,根据统一的建档流程逐一建档,清理结清一笔封档一笔。
第二十二条
建档步骤
1. 对不良资产形成原因、运作状况、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 搜集钱、物支出及回收的原始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 3. 形成结论性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4. 对全部处理完毕的不良资产进行封档。 第二十三条
清欠档案保管要求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全部清欠工作结束后,清欠档案移交总公司办公室归档。
第四节 清欠预警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清欠预警机制是公司为加强债权的监管力度,保证公司资
产的安全运营,而制定的一种监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从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角度加强对债权的账
龄分析以及时效性控制,定期组织对债权进行书面签认,以确保债权追索上的法律时效性。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从经营的角度加强对债权账龄分析及授信
额度分析,确立债权保险帐龄期限和保险额度,加强对合同的管理,据此建立债权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加强对保险账龄期、保险额度以及合同期
内的债权的监管,对即将到达保险账龄期、授信额度以及合同期限的债权进行预警。
第二十九条
公司清欠办加强对超过保险帐龄期、授信额度以及合同期
限的债权的监管,如无特殊原因,对超过保险帐龄期、授信额度以及合同期限的债权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实施追讨。
第三十条
建立债权定期清理制度,落实清欠责任制。对超过保险账
龄期限和授信额度的债权如无特殊原因,必须落实业务发生时的经办人、责任人的违规责任,同时承担清欠责任,直至清回,清欠办将全过程跟踪清欠进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清欠办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1:清欠管理流程
组织整理清欠整理清欠资料,汇总清欠工作制定清欠工作制定包保任务下发包保任务协调关系、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