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文件
珠院发〔2014〕11号 签发人:赵显利
关于印发《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暂行办法》和《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专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学术学位委员会2014年4月3日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 暂行办法
2.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专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2014年4月11日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2014年4月11日印发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
授权审核工作暂行办法
为做好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及《关于做好2014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学位办〔2014〕9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的依据和原则
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审核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兼顾效率的原则。
二、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经正式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明确,教学计划完整,达到以下要求,各专业
学院可于该专业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提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申请:
(一)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二)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三)有一定数量的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四)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三、审核程序 (一)申请
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专业学院,应制定和完善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实施细则。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于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提交的材料审核通过后,各专业学院于每年3月10日前向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关于XX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的请示》; 2.《广东省独立学院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1);
3.《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汇总表》(附件2)。
以上所有材料请一律用A4纸打印一式1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以上申报材料经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
过后,统一提交至北京理工大学进行审核。
(二)评审方式
评审方式分为通讯评议或会议评审。评审不通过的专业责令其整改建设,待次年重新申报(该专业今年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则挂靠有授权专业的其他高校进行)。
(三)评审专家组成
专家组由北京理工大学专家或其他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学校同行专家组成。按专业分成小组,每个专业小组5至7人;专家小组的成员条件为政治思想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学术造诣较深,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
(四)评审时间
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评审于当年的3月份进行。评审结果于4月发布。申报工作逾期的将延至下一年度办理,该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则挂靠有授权专业的其他高校进行。
(五)审核结果公示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经北京理工大学审核通过后,在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
四、审核结果备案 (一)报送材料
学校于每年4月底前将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相关材料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