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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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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民保字[2008]2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02.28 【实施日期】200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

徽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民保字〔2008〕29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安徽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07年3月下发的《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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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现对全省全面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城乡低收入群众和因病致贫的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救助病种

(一)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等。 (二)重症慢性病。

(三)经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三、救助标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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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民保字[2008]2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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