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条 采购人员代表公司形象,工作中应当有礼、有利、有节,不允许有傲慢的举止和不礼貌行为。
第24条 采购人员只有在有助于项目合作及协调工作的前提下,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受供应商的邀请,进行参观、考察等公开的商务活动。
第25条 采购人员只有经部门主管领导的认可后方可接受供应商的宴请;在采购谈判过程中,无论任何原因都不允许接受供应商直接或间接的带有娱乐性质的邀请。
第5章 违规惩罚
第26条 采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将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免职、辞退等行政处罚及200~10 000元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购人员主要的违规表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私自接受或向供应商索取财物。 (2)接受财、物后未主动上缴公司。 (3)有意或无意泄密,以下行为均视为泄密。 ①泄露其他供应商对同类产品的报价。 ②泄露其他供应商信息。 ③泄露标底。
④泄露其他对公司不利的秘密或出现公司认定的泄密行为。 (4)故意规避或不执行项目采购规定。 (5)隐瞒供应物资问题。
(6)知情不报或与投标人串通在投标过程中作弊。 (7)在供应商年度考评中徇私舞弊。
(8)出现其他有损于公司形象或不利于公司的行为。
第6章 附则
第27条 本制度由项目部制定,其修改、解释权归项目部所有。 第28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小民营公司项目采购招标管理制度
第23条采购人员代表公司形象,工作中应当有礼、有利、有节,不允许有傲慢的举止和不礼貌行为。第24条采购人员只有在有助于项目合作及协调工作的前提下,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受供应商的邀请,进行参观、考察等公开的商务活动。第25条采购人员只有经部门主管领导的认可后方可接受供应商的宴请;在采购谈判过程中,无论任何原因都不允许接受供应商直接或间接的带有娱乐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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