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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婚假及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奖金待遇。 第十九条 丧假的管理。
1. 直系亲属死亡,可享受假期3天(不含路程)。 2. 丧假不享受车船费补助。
3. 丧婚假及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奖金待遇。 4. 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
第二十条 产假的管理
1. 正常分娩假期98天(14周), 难产或多产的加15天,(包
括产前按排15天以内的产前假)。系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系晚育的,另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3. 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4.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
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5. 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
6. 怀孕7月以上,科室不得安排晚夜班。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
儿的女职工,不安排晚夜班。
7. 怀孕后至产前15天请假的假期及产假已逾期的,不按产假管
理。确因身体原因请假的,按病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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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年休假管理
1. 休假对象:凡本院正式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均可享受年休
假。
2. 假期标准: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
满 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
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 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享受年休假。
5. 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的,不享受年休
假。
6. 累计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的,不享受年休
假。
7. 累计工作满二十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8. 已经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5、6、7项规定的情形的,
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9. 年休假可一次性批假,科室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 10.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含绩效
工资)收入。 第二十二条 事假的管理
1. 职工先休完本年度的年休假后方可请事假。
2. 职工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超过15天但不足1月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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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工资,超过1个月的停发其工资。职工属经济核算科室的奖金按原核算办法进行核算;不属经济核算部门的,假期超过15天但不足1月的,享受当月一半奖金。
3. 科室负责人请事假后,应保持通信畅通,如在紧急情况下不能
在1个小时内返院的,应向主管领导报告。
4. 当年事假应予累计计算,超过15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岗。 第二十三条 病假的管理
1. 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
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
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 除政策另有规定的外,病假不享受奖金待遇。 5. 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二十四条 放射(疗)假,每年给假一次,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类假期审批权限
1. 除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外的各类假期都必须办理相关请(休)
假手续。
2. 事假审批权限:普通职工、班组长及临床、医技、药学、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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