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充分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依法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
定的有关监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工程招标办)负责实施。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和部门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市场准入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可承担下列工作:
(一)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请招标核准; (二)拟订招标方案;
(三)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四)编制和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五)协助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资格预审; (六)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标底;
(八)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答疑;
(九)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协助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协助签订工程合同;
(十一)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办理备案等事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名(至少有1名为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代理招标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专职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若干名。
项目组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本机构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专职人员;
(二)熟练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实行信用登记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均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向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办理信用登记手续,填写《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申领表》(详见附件4),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经管理部门确认通过后,向市建设委员会领取《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由市建设委员会统一印制)。
《信用手册》主要记载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代理项目业绩及考评情况、处罚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监管机构的综合考核情况等。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信用登记手续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以及本单位人员证明材料(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人事档案代理证明等;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外地(工商注册地在外省、市)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到首次承接代理项目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甬登记备案手续,并携带准予备案证明材料按第十四、十五条规定领取《信用手册》。办理进甬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宁波市备案表;
(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驻宁波市办公场所有效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等;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驻本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资格证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资料(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申请时除提交工程招标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信用手册》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等材料给有关部门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