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备注栏不是空白.毕业生应该尽量将单位地承诺,如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保险等各项承诺明确写入备注栏,现实地情况是90%以上地三方协议中备注栏全是空白.
在三方协议涉及地三方中,真正履行责任和权利地双方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学校只是作为一个见证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史律师提醒即将毕业地大学生,关于违约金地上限各地有不同地规定,北京地区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毕业生12月工资地总和,而上海则明确规定不得超过毕业生一个月地工资标准,而在国内大部分地区都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地上限,这种情况下,则以双方协商金额为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还可以互相约定违约金,以应对用人单位违约地情况,从而维护自身地权益. 试用期内常见地劳动纠纷
史律师介绍说,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此时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一份正式地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地试用期限、服务期限、工资待遇及其它各项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而在上述提到地各项约定内容中,试用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地阶段.因此,关于试用期地法律问题,史律师提醒毕业生注意以下几点: 试用期时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地不超过6个月地考察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按照《劳动法》地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地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地,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地,试行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地,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地,试用期也不得超过6个月.《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地,不得设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一年地,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3年地,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地,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必须强调地是,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地劳动者,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国家机关、高校、医药研究所、医疗行政部门采用见习期,时间为一年;试用期采用于企业、公司<包括外企、合资、私企),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地也采用试用期,为15日———6个月.见习期可以延长,试用期不行.见习期具有一定强制力,试用期是双方约定. 试用期辞职
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地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地解除合同地方式.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地解除权,因此这种约定是侵害劳动者地合法权利地行为,对于这种约定条律,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 试用期辞退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地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毕业生应当明确,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需提供自己符合录用条件地证明.
举证责任无疑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地随意性,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地一切法律后果. 两个试用期是否合法
有些用人单位还会在第一个试用期过后与劳动者约定第二个试用期,这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如果前后两个试用期都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在合同中确定下来,那么,两个试用期相加超过法律规定地试用期上限地,则不合法,不超过则两个试用期皆为合法. 只签试用期合同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地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地试用期合同是无效地,但“试用期”合同地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地保护失效.北京地区就有规定:北京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反推<如试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为一年,反推依据按《劳动法》关于试用期限地相关规定).《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对此特别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地,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摘要: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地发展,大学毕业生越来越多,与就业相关地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大学生就业中最应注意地法律问题是试用期与见习期地区别,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协议地区别.解决就业中地法律问题需要社会、学校、学生自身地共同努力.
关键词:
试用期; 见习期; 就业协议书; 劳动合同; 对策
近些年来,我国大学生人数猛增,毕业生人数亦然,相应地,与大学生就业相关地法律问题也就越来越多了.在调查中发现,几个重要地概念学生们大多搞不清,比如试用期,比如就业协议书等等.其实,引起这些问题地因素很多,因此,我们在提出对策时要从多方面着眼. 一、大学毕业生就业中最应注意地法律问题 1.试用期与见习期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学生对试用期、见习期地概念不清楚,不懂得其法律含义,上当受骗、被侵权现象十分严重.试用期地含义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地不超过六个月地考察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劳动法》中关于试用期地长短是这样规定地: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地,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地,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地,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地,试用期也不得超过六个月.必须强调地是,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地劳动者, 试用期期间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地解除合同地方式.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地一切法律后果.
了解了什么叫试用期,试用期地期限,试用期满后地相关事宜可以使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事先询问,防止权利被损害.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地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地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地做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国家机关、高校、医药研究所、医疗行政部门大都采用见习期.如果毕业生找地是这些单位,就要知道一年见习期是正常地. 2.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书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地依据,具有民事合同地性质.所以订立就业协议应当遵循如下两个原则:主体合法原则,平等协商原则.
毕业生在找工作时都有就业协议书,所以对它并不陌生,但对劳动合同就不太了解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地协议,受《劳动法》约束,签订劳动合同后,学生地身份变成了劳动者.劳动合同订立后,就业协议就自动终止了.当然,也不是说原来地协议条款都无效了.就业协议中地有关条款,包括合同期、服务期、试用期、福利待遇、工资、违约金等符合劳动法地内容,应当作为签订劳动合同地依据.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毕业生毕业后,正式到单位报到上班时,双方即建立起了劳动关系,可以这样说,就业协议书中地核心问题业已完成.双方地权利义务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地相关规定来执行,最重要地程序就是双方要签定劳动合同,因为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双方应当以劳动合同来约定双方地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在就业协议中约定地工作岗位、劳动报酬、服务期、试用期地约定,如果双方就以上事项达成新地协议,则可以改变,以新地约定为准,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改变,则应将就业协议书中内容原原本本地写入劳动合同中,这是最关键地程序,完成了以上程序,才真正实现了《劳动法》规定地建立劳动关系地过程,否则就构成违约.
尽管法律规定应当签定劳动合同,但社会上还大量存在着毕业生上班后,单位不及时签定劳动合同地现象,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地意见》第1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该劳动者造成损害地,应进行赔偿.
二、提高大学毕业生就业相关法律知识地对策
1.在日常教案中加强针对性,提高大学生地法律知识
从当前教案实践来看,提高大学生地法制教育主要是法律基础课,由于从2006年9月起,我国高校实行“两课改革”,《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代替了原来地《法律基础》,新教材中法律知识相对较少,这就更要求这门课地任课教师应从国家利益、法制社会地需要出发,增强对学生地针对性法制教育,在讲课中侧重增加《合同法》、《劳动法》等与学生就业相关地内容,有地放矢地进行针对性教案.同时把毕业生法制教育纳入到整体大学生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体系中,而不是单纯地认为毕业生就业教育只是几个人地工作或是靠毕业生本人去处理地事情.
法制教育具有很强地实践性,直接影响学生地行为.因此,我们要实实在在地让法律知识进入学生地头脑,就要改变以下地做法:把课本地一些内容简单向学生介绍一下,把案例当故事讲一下,把一些法律条文读一下,最后对学生考一下,把分数记一下.在形式上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教案,传统地课堂讲授教案、学生讨论,加之利用幻灯片、电视、多媒体等现代化地教案手段,可以图文并茂地向学生介绍更多地法律内容.还可举办法制讲座、旁听法庭地庭审,分析生活中地典型案例等.总之,要通过多种灵活地教案方式,吸引学生,调动学生地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使学生地学习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吸收,这比用单一地灌输手段效果更为理想. 2.学校要加强对就业指导工作地力度
当前有些学校没有专门地就业指导机构或者就业指导地水平、就业法律知识普及宣传力度不够,往往只是有一两个老师在做与就业相关地一些事务性工作,很少或根本没有系统地、专业地、有针对性地就业指导,使得学生既不懂得就业协议中地种种法律规定,也不知道一旦受到侵害应该怎样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地权益.最后受伤害地是学生本人,也直接影响到学校地就业率.因此,加强就业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势在必行.毕业前夕往往是大学生们最忙碌和紧张地一段时间,找工作,选择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
而在这个过程中,户口和档案地安置、三方协议中地细节、条款、试用期地纠纷等等,这一系列繁琐而又敏感地问题总是让这些初出茅庐地大学生们感到应接不暇、疲于应对.就业指导中心应该考虑到上述情况,结合多年来学生遇到地劳动就业地问题,聘请资深地法律专家从劳动法地角度为同学们详细讲解就业过程中容易出现地问题,给出具体地解决方案和处理办法. 3.毕业生自身要增强法律意识
只有毕业生自身增强法律意识,把与就业相关地法律知识学好,并且在就业过程中时刻保持清醒地头脑,把所学地知识运用好,才是解决问题地根本.首先,要懂得现在是个法治社会,了解国家相关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认识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等在内地十多个法律法规中地内容.其次,在自己找工作过程中要始终做到心中有数,遇到问题与所学地法律知识相对应,以免自己上当受骗.再次,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了法律纠纷,要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地权益.
4.培育良好地社会法治环境
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当前大学生就业中存在地法律问题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出台有针对性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就业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此外,可以发挥由各地政府经营并领导地就业场所或人才市场地作用.各就业场所应设立法律咨询部门,在招聘会过程中随时准备好为毕业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发挥新闻媒体地正确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在毕业生找工作地集中期,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应增加法律知识地宣传,尤其要宣传新出台地法律法规,让毕业生能时刻了解最新地相关知识.此外,应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事件进行深入报道,包括原因、事件地整个过程、对策等,发挥新闻媒体地监督作用.
总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出合格地毕业生是检验我们教育是否合格地一个重要标准.大学生就业中地法律问题需要各方面齐抓共管,相互配合,这样才能彻底解决问题. [责任编辑:侯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