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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10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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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建筑物,当其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和混凝土层允许不保护时,宜利用屋顶钢筋网作为接闪器,以及这些建筑物为多层建筑且周围很少有人停留时宜利用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的钢筋作为接闪器。

2 当基础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装置。当基础的外表面有其他类的防腐层且无桩基可利用时,宜在基础防腐层下面的混凝土垫层内敷设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

3 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 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10mm 钢筋的截面积。

4 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按下式计算。

S?4.24kc2 (4.3.5)

式中: S — 钢筋表面积总和(m2 ) ;k c —分流系数,其值按本规范附录E 的规定取值。

5 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土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 接地体的规格尺寸应按表4. 3.5 的规定确定。

表4.3.5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环形人工基础接地体的最小规格尺寸

闭合条形基础的周长(m) ≥60 ≥ 40 至<60 < 40 扁钢(mm) 4×25 4×50 圆钢,根数×直径(mm) 2×φ10 4×φ10 或3×φ12 2钢材表面积总和≥ 4.24 m 注: 1 当长度相同、截面相同时, 宜优先选用扁钢;

2 采用多根圆钢时, 其敷设净距不小于直径的2 倍;

3 利用闭合条形基础内的钢筋作接地体时可按本表校验, 除主筋外,可计入箍筋的表面积。

6 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连接,或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4.3.6 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按50Hz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确定, 以不大于其按人身安全所确定的接地电阻值为准。在土壤电阻率小于或等于3000Ω.m的条件下,外部防雷装置的接地体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以及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的等效圆半径等于或大于所规定的值时可不计及冲击接地电阻;但当每根专设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时,可不按本条1、2款敷设接地体。

1 当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8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的等效圆半径小于5m的情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当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最小长度应按本章公式( 4.2.4 - 1 ) 计算; 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最小长度应按本章公式( 4.2.4 - 2 )计算。

2 当土壤电阻率大于800Ω.m 至3000Ω.m 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小于按下式的计算值时, 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

??550??50 4.3.6-1

A补加水平接地体时, 其最小总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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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r???55050?50? 4.3.6-2

A补加垂直接地体时, 其最小总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lv???550??A2 4.3.6-3

3 在符合本章第4.3.5条规定的条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条形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或在基础下面混凝土垫层内敷设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当槽形、板形基础钢筋网在水平面的投影面积或成环的条形基础钢筋或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不补加接地体:

1 ) 当土壤电阻率小于或等于800Ω.m时,所包围的面积应大于或等于79m2 ;

2 ) 当土壤电阻率大于800Ω.m至3000Ω.m时,所包围的面积应大于或等于按下式的计算值。

5502

A??(??50) (m) (4.3.6-4)

4 在符合本章第4.3.5 条规定的条件下,对6m柱距或大多数柱距为6m的单层工业建筑物, 当利用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外部防雷装置的接地体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不另加接地体:

1 ) 利用全部或绝大多数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

2 ) 柱子基础的钢筋网通过钢柱,钢屋架,钢筋混凝土柱子、屋架、屋面板、吊车梁等构件的钢筋或防

雷装置互相连成整体;

3 ) 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一柱子基础内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大于或等于0.82m2。

4.3.7 本规范第3.0.3条5、6、7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其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等主要金属物,应就近接到防雷装置或共用接地装置上。

2 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2款的规定,但长金属物连接处可不跨接。本款对本规范第3.0.3条7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可除外。

3 建筑物内防雷电感应的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4.3.8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和电子系统线路的反击,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间隔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Sa3?0.06kclx (原标准为0.075) (4.3.8)

式中: S a 3 — 空气中的间隔距离(m) ;

l x — 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的长度( m) ,连接点即金属物或电气和电子系统线路与

防雷装置之间直接或通过电涌保护器相连之点。

在金属框架的建筑物中,或在钢筋连接在一起、电气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建筑物中,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间隔距离可无要求。

原规范为: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物的大部分钢筋、钢结构等金

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2 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自然或人工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 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间隔距离可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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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其击穿强度应为空气击穿强度的1/2。当间隔距离不能满足本条1款的规定时,金属物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带电线路应通过电涌保护器与引下线相连。

4 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在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相关参数的取值应符合本章第4.2.4条8款的规定。

5 当Yyn0 型或Dyn11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应在变压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在低压侧的配电屏上,当有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独自敷设接地装置的配电装置时应在母线上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相关参数的取值应符合本章第4.2.4条8款的规定;当无线路引出本建筑物时可在母线上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每台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的标称放电电流值应等于或大于5kA,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电涌保护器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值和接线形式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确定;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体截面应按本规范表5.1.2的规定取值。

6 在电子系统线路从建筑物外引入的终端箱处安装电涌保护器的要求同本章第4.2.4条9款和10款的规定,但9款中规定的2 kA改为1.5kA,10款中规定的100A改为75A 。

7 输送火灾爆炸危险物质和具有阴极保护的埋地金属管道,当其从室外进入户内处设有绝缘段时应符合本章第4.2.4条11和12款的规定。

4.3.9 高度超过45m的建筑物,除屋顶的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水平突出外墙的物体,如阳台、平台等,当滚球半径45m 球体从屋顶周边接闪带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触到上述物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2 高于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应防侧击,防侧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在这部位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边缘、设备以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如阳台、平台等, 应按屋顶上的保护措施考虑;

2 ) 在这部位布置接闪器应符合对本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接闪器应重点布置在墙角、边缘和显著突出的物体上;

3 ) 外部金属物,如金属覆盖物、金属幕墙,当其最小尺寸符合本规范第5.2.7条2款的规定时,可利用其作为接闪器,还可利用布置在建筑物垂直边缘处的外部引下线作为接闪器; 4 ) 符合本规范第4.3.5条规定的钢筋混凝土内钢筋和符合本规范第5.3.5条规定的建筑物金属框架,当其作为引下线或与引下线连接时均可利用作为接闪器。

3 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等电位连接。

4.3.10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在其高度小于或等于60m的条件下,当其罐顶壁厚不小于4mm时,和在其高度大于60m的条件下,当其罐顶壁厚和侧壁壁厚均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m,每处接地点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当防雷的接地装置符合本章第4.3.6 条的规定时,可不计及其接地电阻值,但该条所规定的10Ω可改为30Ω。放散管和呼吸阀的保护应符合本章第4.3.2 条的规定。

4.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4.1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 或由其混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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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接闪器。接闪网、接闪带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 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16m的网格;当建筑物高度超过60m时,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或其外。接闪器之间应互相连接。 4.4.2 突出屋面的物体的保护措施应符合本章第4.3.2 条的规定。

4.4.3 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宜大于25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 宜使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大于25m。

4.4.4 防雷装置的接地应与电气和电子系统等接地共用接地装置,并应与引入的金属管线做等电位连接。外部防雷装置的专设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4.4.5 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当其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和混凝土层允许不保护时,宜利用屋顶钢筋网作为接闪器,以及当这些建筑物为多层建筑且周围除保安人员巡逻外通常无人停留时宜利用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并应符合本章第4.3.5条2、3、6款和下列的规定:

1 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深,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按下式计算。

Sa3?1.89kc2 (4.4.5)

式中: S — 钢筋表面积总和(m ) 。

2 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土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的规格尺寸应按表4.4.5 的规定确定。

表4.4.5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环形人工基础接地体的最小规格尺寸

2

闭合条形基础的周长(m) ≥ 60 ≥ 40 至< 60 < 40 扁钢( mm ) — 4×20 圆钢, 根数× 直径( mm ) 1×φ10 2×φ8 2钢材表面积总和≥ 1.89m 注: 1 当长度相同、截面相同时, 宜优先选用扁钢;

2 采用多根圆钢时, 其敷设净距不小于直径的2 倍;

3 利用闭合条形基础内的钢筋作接地体时可按本表校验,除主筋外,可计入箍筋的表面积。

4.4.6 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按50Hz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确定,以不大于其按人身安全所确定的接地电阻值为准。在土壤电阻率小于或等于3000Ω.m的条件下,外部防雷装置的接地体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以及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的等效圆半径等于或大于所规定的值时可不计及冲击接地电阻;当每根专设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30Ω,但对本规范3.0.4条2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则不大于10Ω时,可不按本条1款敷设接地体。

1 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的等效圆半径小于5m的情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当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最小长度应按本章公式( 4.2.4 - 1 ) 计算;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最小长度应按本章公式( 4.2.4 - 2 ) 计算。

2 在符合本章第4.4.5条规定的条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条形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或在基础下面混凝土垫层内敷设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当槽形、板形基础钢筋网在水平面的投影面积或成环的条形基础钢筋或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大于或等于79m时,可不补加接地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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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在符合本章第4.4.5 条规定的条件下,对6m柱距或大多数柱距为6m的单层工业建筑物,当利用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外部防雷装置的接地体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时, 可不另加接地体:

1 ) 利用全部或绝大多数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

2 ) 柱子基础的钢筋网通过钢柱,钢屋架,钢筋混凝土柱子、屋架、屋面板、吊车梁等构件的钢筋或防雷

装置互相连成整体;

3 ) 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深,每一柱子基础内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大于或等于0.37 m。 4.4.7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和电子系统线路的反击, 应符合本章第4.3.8 条的规定,但公式( 4.3.8 ) 改按下式计算。

2

Sa3?0.04kclx (4.4.7)

其6 款的规定中,要求安装D1类电涌保护器者,当无法确定其短路电流时所规定选用1.5kA者可改为选用1kA;要求安装B2类电涌保护器者,其所规定选用75A短路电流者可改为选用50A 。

4.4.8 高度超过60m的建筑物,除屋顶的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水平突出外墙的物体,如阳台、平台等,当滚球半径60m球体从屋顶周边接闪带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触到上述物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2 高于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应防侧击,防侧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在这部位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边缘、设备以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如阳台、平台等,应

按屋顶上的保护措施考虑;

2 ) 在这部位布置接闪器应符合对本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接闪器应重点布置在墙角、边缘和

显著突出的物体上;

3 ) 外部金属物,如金属覆盖物、金属幕墙,当其最小尺寸符合本规范第5.2.7条2款的规定时,

可利用其作为接闪器,还可利用布置在建筑物垂直边缘处的外部引下线作为接闪器; 4 ) 符合本规范第4.4.5条规定的钢筋混凝土内钢筋和符合本规范第5.3.5条规定的建筑物金属框

架,当其作为引下线或与引下线连接时均可利用作为接闪器。

3 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等电位连接。

4.4.9 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宜在烟囱上装设接闪杆或接闪环保护。多支接闪杆应连接在闭合环上。

当非金属烟囱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接闪杆保护时,应在烟囱口装设环形接闪带,并应对称布置三支高出烟囱口不低于0.5m的接闪杆。

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和贯通连接的金属爬梯相连。当符合本章第4.4.5条的规定时,宜利用钢筋作为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可不另设专用引下线。

高度不超过40m的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40m时应设两根引下线。可利用螺栓或焊接连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

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

4.5 其他防雷措施

4.5.1 当一座防雷建筑物中兼有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时,其防雷分类和防雷措施宜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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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10版) - 图文 

款的建筑物,当其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和混凝土层允许不保护时,宜利用屋顶钢筋网作为接闪器,以及这些建筑物为多层建筑且周围很少有人停留时宜利用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的钢筋作为接闪器。2当基础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装置。当基础的外表面有其他类的防腐层且无桩基可利用时,宜在基础防腐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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