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接地线 earthing conductor
从引下线断接卡或换线处至接地体的连接导体;或从接地端子、等电位连接带至接地体的连接导体。 2.0.13 直击雷 direct lightning flash
闪击直接击于建筑物、其他物体、大地或外部防雷装置上, 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者。 2.0.14 闪电静电感应 lightning electro static induction
由于雷云的作用,使附近导体上感应出与雷云符号相反的电荷,雷云主放电时,先导通道中的电荷迅速中和, 在导体上的感应电荷得到释放,如没有就近泄入地中就会产生很高的电位。 2.0.15 闪电电磁感应 lightning electro magnetic induction
由于雷电流迅速变化在其周围空间产生瞬变的强电磁场,使附近导体上感应出很高的电动势。 2.0.16 闪电感应 lightning induction
闪电放电时,在附近导体上产生的雷电静电感应和雷电电磁感应,它可能使金属部件之间产生火花放电。 2.0.17 闪电电涌 lightning surge
闪电击于防雷装置或线路上以及由闪电静电感应或雷击电磁脉冲引发表现为过电压、过电流的瞬态波。 2.0.18 闪电电涌侵入 lightning surge on incoming services
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电缆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 雷电波,即闪电电涌,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屋内, 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
2.0.19 防雷等电位连接 lightning equipotential bonding (LEB)
将分开的诸金属物体直接用连接导体或经电涌保护器连接到防雷装置上以减小雷电流引发的电位差。 2.0.20 等电位连接带 bonding bar
将金属装置、外来导电物、电力线路、电信线路及其他线路连于其上以能与防雷装置做等电位连接的金属带。 2.0.21 等电位连接导体 bonding conductor
将分开的诸导电性物体连接到防雷装置的导体。 2.0.22 等电位连接网络 bonding network (BN)
将建筑物和建筑物内系统(带电导体除外)的所有导电性物体互相连接组成的一个网。 2.0.23 接地系统 earthing system
将等电位连接网络和接地装置连在一起的整个系统。 2.0.24 防雷区 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 (LPZ)
划分雷击电磁环境的区,一个防雷区的区界面不一定要有实物界面,例如不一定要有墙壁、地板或天花板作为区界面。
2.0.25 雷击电磁脉冲lightning electro magnetic impulse (LEMP)
雷电流经电阻、电感、电容耦合产生的电磁效应,包含闪电电涌和辐射电磁场。 2.0.26 电气系统 electrical system
由低压供电组合部件构成的系统。
注: 也有称为“ 低压配电系统” 或“ 低压配电线路”。
2.0.27 电子系统 electronic system
由敏感电子组合部件构成的系统。例如,由通信设备、计算机、控制和仪表系统、无线电系统、电力电子装置构成的系统。
2.0.28 建筑物内系统 internal system
建筑物内的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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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 电涌保护器 surge protective device (SPD)
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泄电涌电流的器件。它至少含有一个非线性元件。 2.0.30 保护模式 modes of protection
电气系统电涌保护器的保护部件可连接在相对相、相对地、相对中性线、中性线对地及其组合。电子系统电涌保护器的保护部件连接在线与线之间称为差模保护,连接在线与地之间称为共模保护。这些连接方式统称为保护模式。
2.0.31 最大持续运行电压 maximum continuous operating voltage (Uc)
可持续加于电气系统电涌保护器保护模式的最大方均根电压或直流电压;可持续加于电子系统电涌保护器端子上,且不致引起电涌保护器传输特性减低的最大方均根电压或直流电压。 2.0.32 标称放电电流 nominal discharge current (In)
流过电涌保护器8/20μs电流波的峰值。 2.0.33 冲击电流 impulse current (Iimp)
由电流幅值Ipeak、电荷Q 和单位能量W/R 三个参数所限定。 2.0.34 以Iimp 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SPD tested with Iimp
耐得起10/350μs典型波形的部分雷电流的电涌保护器需要用Iimp电流做相应的冲击试验。 2.0.35 Ⅰ 级试验 class Ⅰ test
电气系统中采用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要用标称放电电流In、2/50μs冲击电压和最大冲击电流Iimp 做试验。Ⅰ级试验也可用T1外加方框表示,即□T1。 2.0.36 以I n 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SPD tested with In
耐得起8/20μs典型波形的感应电涌电流的电涌保护器需要用In电流做相应的冲击试验。 2.0.37 Ⅱ 级试验 class Ⅱ test
电气系统中采用Ⅱ 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要用标称放电电流In 、1.2/50μs 冲击电压和8/20μs电流波最大放电电流Imax 做试验。Ⅱ级试验也可用T2 外加方框表示,即□T2。 2.0.38 以组合波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SPD tested with a combinaton wave
耐得起8/20μs典型波形的感应电涌电流的电涌保护器需要用I s c短路电流做相应的冲击试验。 2.0.39 Ⅲ 级试验 class Ⅲ test
电气系统中采用Ⅲ 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要用组合波做试验。组合波定义为由2Ω组合波发生器产生1.2/50μs 开路电压Uo c 和8/20μs短路电流Isc。Ⅲ 级试验也可用T3外加方框表示,即□T3 。 2.0.40 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 voltage swit ching type SPD
无电涌出现时为高阻抗,当出现电压电涌时突变为低阻抗。通常采用放电间隙、充气放电管、硅可控整流器或三端双向可控硅元件做这类电涌保护器的组件。这类电涌保护器也称“克罗巴型”电涌保护器。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具有不连续的电压/ 电流特性。
2.0.41 限压型电涌保护器 voltage limiting type SPD
无电涌出现时为高阻抗,随着电涌电流和电压的增加,阻抗跟着连续变小。通常采用压敏电阻、抑制二极管做这类电涌保护器的组件。这类电涌保护器也称“箝压型”电涌保护器。限压型电涌保护器具有连续的电压、电流特性。
2.0.42 组合型电涌保护器 combination type SPD
由电压开关型元件和限压型元件组合而成的电涌保护器,其特性随所加电压的特性可以表现为电压开关型、限压型或两者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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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3 测量的限制电压 measured limiting voltage
施加规定波形和幅值的冲击波时, 在电涌保护器接线端子间测得的最大电压值。 2.0.44 电压保护水平 voltage protection level (Up)
表征电涌保护器限制接线端子间电压的性能参数,其值可从优先值的列表中选择。该值应大于所测量的限制电压的最高值。
2.0.45 1.2/50冲击电压1.2/50 voltage impulse
规定的波头时间T1为1.2μs、半值时间T2为50μs的冲击电压。 2.0.46 8/20 冲击电流 8/20 current impulse
规定的波头时间T1为8μs、半值时间T2 为20μs的冲击电流。
2.0.47 设备耐冲击电压额定值 rate dimpulse with stand voltage of equipment (Uw)
设备制造商给予的设备耐冲击电压额定值, 表征其绝缘防过电压的耐受能力。 2.0.48 插入损耗 insertion loss
在电气系统中:在给定频率下,连接到给定电源系统的电涌保护器的插入损耗定义为,电源线上紧靠电涌保护器接入点之后,在被试电涌保护器接入前后的电压比,结果用dB 表示。
在电子系统中:由于在传输系统中插入一个电涌保护器所引起的损耗,它是在电涌保护器插入前传递到后面的系统部分的功率与电涌保护器插入后传递到同一部分的功率之比。插入损耗通常用dB表示。 2.0.49 回波损耗 return loss
反射系数倒数的模。一般以分贝(dB )表示。 2.0.50 近端串扰 near- end cross talk (NEXT)
串扰在被干扰的通道中传输,其方向与产生干扰的通道中电流传输的方向相反。在被干扰的通道中产生的近端串扰,其端口通常靠近产生干扰的通道的供能端,或与之重合。
3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3.0.1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3.0.2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 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 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 具有0 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 具有1 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补充知识:O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环境。) 3.0.3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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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注: 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删除: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4 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 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原: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 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原: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8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原为:0.06)次/ 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原:0.3)次/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A计算。
3.0.4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原为: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原为: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原: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3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原3、4条合并为本条,原4条为: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原: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原第五条删除
4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4 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1 基本规定
4.1.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3.0.3条5、6、7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4.1.2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
1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以下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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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本条1款的措施外,尚应考虑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的间隔距离。 4.1.3 本规范第3.0.3 条2、3、4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其他各类防雷建筑物,当其建筑物内系统所接设备的重要性高以及所处雷击磁场环境和加于设备的闪电电涌满足不了要求时也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见本规范第6章。
4.2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2.1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即设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装设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或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接闪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 或6m×4m。
2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4.2.1 的规定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3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4 独立接闪杆的杆塔、架空接闪线的端部和架空接闪网的每根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表4.2.1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
装置内的压力与周围空气压力的压力差 ( kPa ) <5 5~ 25 ≤ 25 >25 排放物对比于空气 重于空气 重于空气 轻于空气 重或轻于空气 管帽以上的垂直距离 距管口处的水平距离 ( m ) ( m ) 1 2.5 2.5 5 2 5 5 5 注: 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 5 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轻于空气的气体; 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
5 独立接闪杆和架空接闪线或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间隔距离(图4.2.1),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但不得小于3m 。
图4.2.1 防雷装置至被保护物的间隔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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