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研究——以健全高校党员权利保障机制为视角
近年来,党内民主建设和党员权利保障问题受到党内外的广泛关注。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发展党内民主必须立足于党员权利的保障;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明确要求从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等方面做好此项工作。高校作为传播先进文化、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重要基地,只有进一步健全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党员权利,才能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以党内民主推动依法治校、民主管理,进而提升办学质量,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一、高校构建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的实践
(一)高校保障党员权利的主要做法
以华东政法大学为例,近年来,以规则先行、程序规范、操作透明为切入点,通过建立健全党代会、党员大会、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以及中层干部公开选聘等制度保障党员权利,形成了较好的做法。
1.建立党代会年会制和党代表任期制
2006年以来,学校积极探索党代会常任制,坚持每年召开党代会。在逐步规范年会内容、程序的同时,2008年学校出台了党代会提案工作办法。经过几年实践,近期学校制定了党代会年会制、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实践表明,对党代会常任制的实践,一方面开辟了党员参与重大决策的新渠道,并为党代表监督党委和领导干部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同我校业已正常化、规范化的教代会、学代会等制度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使我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机制更加趋于完善、有效。
2.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和议事决策制度
作为完善党内重大事项通报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学校从2004年开始坚持每年召开教职工党员大会,通报党委工作,提出对党员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学校于2008年建立了每年召开一次学生党员大会的制度。2006年,学校制定了全委会议事规则、常委会议事规则、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暂行办法;2008年,建立了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这些制度既有助于党员了解校情、明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自身的责任,也保障了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试行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制度
2006年,学校在法律学院分党委进行试点,由党员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直接选举产生分党委组成人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8年,学校结合基层党组织换届改选,开展了“公推直选”试点工作,学生党员全程参与,符合条件的学院召开了二级党代会,有两名学生党员当选院党委委员。从实际反映来看,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通过公推直选产生,较好地体现了普通党员和群众的意愿,同时选举产生的领导班子成员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有利于工作的开展。而更为重要的是,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了有效保障。
4.推行中层干部公开选聘制度
2003年以来,我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群众公认原则相结合,在中层干部选拔聘任工作中加大了民主参与和监督的力度。学院层面,通过竞聘人陈述、教职工民主推荐、现场公开唱票、公布结果的方式,产生院长、副院长初步选聘人选;其他岗位则采取面试、教职工参与面试与民主测评并投票的方式产生初步人选,在经过差额考察、拟聘人员公示程序后,方可确定最终人选。公开选聘制度由于更具公正性和民主性,既得到了教职工的广泛信任和支持,也有助于干部树立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一致的意识,提高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
(二)高校保障党员权利工作存在不足的原因分析
在推进学校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也清楚地看到存在着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知情权保障不充分、参与权不能有效行使、选举权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监督权行使乏力四个方面。而这些问题也是高校普遍存在着的问题。究其原因,既有外因,也有内因。
1.基层党组织重视不够
一些党组织负责人以业务忙、党员召集困难等为由,该传达的文件不传达,该讨论的问题不讨论;还有一些党组织不按规定和程序办事,在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往往不征求党员和党代表的意见,而是由党委会、常委会做出决定,党员参政议政权利的保障无从谈起。在党内选举方面,经常是党组织推荐候选人、党员被动接受,差额选举往往变为等额选举,严重妨碍了党员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2.党员自身缺乏权利意识
部分党员囿于教学、科研、管理或者服务的身份,或专注于教学和科研,或出于传统的“服从”意识,不能甚至不愿充分、有效地参与党内事务。同时,有些党员干部有“家长”作风,喜欢普通党员唯命是从,听不得不同意见,来自党员的批评、建议、控告往往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造成这种情况的一部分原因恰恰就是权力长期过于集中,压抑了广大党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使党员逐渐淡化了权利保护的意识。
3.外部氛围仍需营造
一是宣传教育仍不到位。在高校,不了解、不知道党员权利保障相关内容的党员不在少数。这一方面是由于党员不关心、不重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党员权利保障相关信息的发布仍需加强。二是党内规章尚不完善。尽管《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权利,是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基础性规章,但对于如何保障党员权利、特别是党员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得到救济还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三是民主政治环境建设需要加强。受中国政治传统文化的影响,忽视党员权利的错误思想还没有完全消除。
二、高校健全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的关键问题
(一)高校与其他基层组织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异同
就保障党员权利而言,高校与其他基层党组织在指导思想、具体内容上基本相似。但由于同其他基层党组织相比,高校有自己的特点,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推进力度以及方式方法上也就存在着差异。
1.高校党员构成不同于其他基层党组织
高校党员由教职工党员、学生党员两部分组成,结构单一清晰。从党员内部看,层次划分又不尽相同,教职工党员可分为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学生党员可分为(高职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高校除应注意其共性外,还应把握不同群体的党员在行使参与权、表决权、监督权、决策权等权利时可能表现出的不同倾向,如学生是流动的群体,教师相对稳定;教师的政治态度比较成熟,学生相对不成熟;教师关心问题的层面与学生有所不同等。
2.高校党员民主意识具有鲜明的特色
一般来讲,文化层次越高,民主意识也就越强。较之其他基层党组织,高校是知识分子集聚地,绝大多数教职工党员是教学、科研、管理多肩挑,学生党员的综合素质也比较好,这部分党员的一个普遍特点就是民主意识更为强烈,敢于发表不同的意见和见解,善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因此,相对而言,高校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环境比较有利,更有理由把党员的权利落到实处。
(二)正确处理纪律与自由、民主与集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高校健全党员权利保障机制,首先要有正确的价值取向。坚持纪律与自由的统一、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高校健全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必须把握的指导思想。
毛泽东早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就进行了深刻的剖析,认为“在人民
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的。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有民主,也不可以没集中。这是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在这个制度下,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来约束自己。”由此可见,党员权利绝不是无条件自由地享有,尊重和保障党员权利必须以遵守党的纪律和组织原则为前提,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完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再次重申了党的集中统一的重要性,强调只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才能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才能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每一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这个大局,都要把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作为应尽的义务,强调党员权利保障也不例外。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权利保障的具体要求。高校健全权利保障机制,不能忽视党员履行义务。党员作为权利义务的统合体,应当正确行使党内规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内规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三、高校健全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的路径
(一)健全以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核心的保障机制
1.推进党务公开,保障党员的知情权
首先,应严格执行党章等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党务公开的内容。其次,应科学设计党务公开的方式,扩宽以组织生活、党务公开栏、多媒体平台为主的党务公开的途径。第三,应加强党务公开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发布、公开、信息查询、工作流程、结果通报等制度,通过提高党内事务公开化的程度,进一步落实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